今年6月1日,銀川市出臺的全國首個《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公職人員18個方面的100種不當行為被列入問責范圍。
自2003年非典至今,官員的行政問責日漸深入人心,一旦公共事件或災難事故發生之后,問責成了理所當然的事。但問責問的是什么責,應該由誰問責,通過怎樣的程序問責,社會上仍有諸多爭論。
專家表示,問責需要多些理性,少些運動少些情緒,而目前權責不清不僅影響到行政問責的科學性,還增加了行政問責的難度,行政問責亟待從行政化向法治化轉變。
問的是什么責
6月15日,重慶武隆山體滑坡事件仍在救援中,盡管由多家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還沒給出最后的調查結論,但重慶市官員有關山體滑坡“具備典型和突發嚴重地質災害特征”的說法,仍遭到當地群眾“推卸責任”的質疑。
重大事故的背后需要有人負責,但負的是什么責?專家表示,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是個人責任還是制度責任,是政府責任還是社會責任,這些問題需要厘定清楚。
仔細看銀川市問責的范圍,過去人們司空見慣的“文風”、“會風”、“玩風”開始面臨追究責任,比如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購物、玩電腦游戲,或者遲到、早退,會議文件出現重大差錯等行為。
而在廣東最近曝光的一起問責事件中,因為魚洞水庫大壩漿砌石體施工質量不合格,砌體密度、砂漿飽滿度、砂漿強度、砌筑石料大小等指標不滿足規范設計要求,從化市水利局局長江某、副局長姚某分別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表示,從各地出臺的這些問責規定和事件看,有的類似政治責任,有的類似行政法律責任,責任屬性模糊。
她解釋說,行政法律責任追求的是違法責任,凡違法行政、濫用職權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務員制度中的行政處分確立的就是行政法律責任,而政治責任強調的是官員就其管理行為和后果直接對百姓負責,比如決策是否明智、應對措施是否及時得當,負責事項是否監管到位,品行是否良好,政治責任不以行政違法為前提。
而責任不清,很容易以一個責任掩蓋另一個責任。6月7日,在四川公交事件中,成都公交集團公司總經理、成都公交集團北星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樹光引咎辭職的消息,就讓許多人產生疑問,是安撫民心還是管理失職。
責任不清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官員應該承擔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薛剛凌表示,若行政問責追究的是行政法律責任,則應采取過錯責任,官員因客觀不能、制度障礙而不是主觀意識導致不良后果發生的,不應行政問責。但如果追究的是政治責任,那么否定的是官員的領導和控制能力,只要政府決策失誤或者出現負面事件,就可以問責。
各地出臺的問責規定中,有的是問責直接責任人,有的上追兩級領導責任,對所在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問責,還有的規定若問責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則除對分管領導問責外,還應對主要負責人問責,標準不一。
問責需要理性
在責任尚未查清的情況下對官員問責,專家更擔心的是是否通過追究了個人責任,而掩蓋忽視了體制和制度上杜絕決策失誤和惡性事件發生。
薛剛凌認為,重大公共事件或事故的背后往往成因復雜,如行政體制的非理性,多頭監管,監管手段和監管目標不匹配,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專業素養和法治意識欠缺等等,“要求官員為非理性的體制和制度以及行政手段不足而帶來的風險埋單,則背離了理性”。
問責問的是個人責任還是制度責任要區分開,是政府責任還是社會責任,也要區分。
“一旦社會上發生惡性事件,就由政府來承擔責任,顯然也是不理性的。”薛剛凌說,如果惡性事件是由政府行為直接造成的,則第一責任人是政府和官員,如果因監管不力造成,則第一責任人應是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政府當然也要承擔責任,但更應強化的是社會責任。“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理性社會的支撐,問責不能情緒化、運動化,要責罰相當”。
在采訪中,專家們認為,開會打瞌睡、公文書寫錯誤也被問責,各地的行政問責在操作中隨意性太大,國家需要制定統一的規則。以開會打瞌睡為例,這個會是不是非開不可?屬不屬于勞民傷財的“文山會海”?如果是,要不要追究“文山會海”制造者的責任?
問責的隨意性,歸根結底是管理上的權責不清,它不僅影響了到行政問責的科學性,也增加了行政問責的難度,因此問責要從行政化向法治化轉變,必須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崗位責任制和績效評估制度。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被社會各界高度評價,認為是首部對負有決策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正式規定。
盡管《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具體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問責主體、問責程序等尚未正式公布,但專家表示,至少從領導責任的追究開始,法治化問責邁出了新的一步。(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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