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其它臨時救助項目,低收入家庭是重要條件,而我省(湖北)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也首次有了標準。近日,省民政廳等12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其中,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酗酒等行為、家中擁有小汽車等八種情形,均不予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該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鎮常住戶口居民家庭。
規定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逾期不按規定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低收入家庭資格。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不予認定的八種情形
根據《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三)家中擁有并使用小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或有高價值收藏、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五)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六)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八)其它經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民政部門認定不具備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來源:荊楚網-楚天金報 記者戴輝、通訊員韓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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