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在內蒙古乃至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赤峰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徐國元巨額受賄案今日進入審判程序,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涉嫌共同受賄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徐妻李敏杰一并受到指控。
記者從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徐國元夫婦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等問題,于2007年12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雙規”。2008年2月,自治區黨委免去了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2009年1月23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宣布開除其黨籍和公職,并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有關其他案件線索移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而此前的2008年10月,檢察機關已經派員提前介入了案件的核查。
經過自治區檢察院兩個多月的偵查查明,2001年至2007年,徐國元利用自己擔任中共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其妻李敏杰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盧鳳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振新、赤峰市松山區委書記王玉良、大連新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才科等人錢物,合計人民幣427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380多萬元的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9萬多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偵查機關還查明,徐國元的妻子李敏杰明知徐收受的部分財務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依然按照徐的授意,將犯罪所得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進行串通,積極進行掩飾、隱瞞活動。
2009年5月,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徐國元案交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書指控,徐國元的受賄行為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徐國元歸案前,有人民幣1180萬余元、美元27萬余元、歐元2.2萬元、加元2萬元,英鎊1380元、日元1萬元、港幣10萬余元、泰幣2000銖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徐妻李敏杰因涉嫌共同受賄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同案提起公訴。
據了解,徐國元案件所涉及的部分行賄犯罪嫌疑人盧鳳海、王玉良、劉振新等人也已先后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記者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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