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二日電 (周兆軍 張蔚然)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日再次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審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次審議稿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復、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后公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說,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布的政府統計資料應當客觀、真實,這里規定的“協商一致”含義不清楚。為避免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二次審議稿對有關規定進行上述修改。
修訂草案在初次審議時曾規定,國家機關在統計上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可以處以罰款。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國家機關的經費來源于財政撥款,不宜對國家機關的統計違法行為給與罰款處罰,關鍵是要對指使弄虛作假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應有的處分。
張柏林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際統計局研究,建議刪去上述規定中對國家機關處以罰款的規定,保留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規定。
修訂草案在初次審議時曾規定,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考慮到對個人處罰款既難以操作,還可能因濫罰款引發群眾對普查工作的抵觸情緒,二次審議稿中刪去對個人處以罰款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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