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二日電 (周兆軍 張蔚然)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二十二日下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擬擴大適用國家賠償的范圍。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副主任委員洪虎說,修正案草案一審稿提交審議后,有的常委委員、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除了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當賠償外,對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給予國家賠償。
為此,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刪除了原來規(guī)定中的“違法”二字。
草案一審稿中規(guī)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部門提出,對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羈押機關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與該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修正案草案進一步規(guī)范了賠償請求的程序,明確了相關的操作期限、協(xié)商程序、舉證義務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草案規(guī)定,除了要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慰問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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