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布。為確保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正在提交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如是規定。(6月23日《京華時報》)
消息甫出,質疑頓起。公眾可能對于這條規定有些誤解,沒注意到禁發與統計部門不一致數據的范圍,其實只限于政府部門內部。至于民間獨立機構和研究學者,完全繼續擁有充分的自由公布自己調查研究所得的各種數據。那么,政府內部統一有關統計數據是否合理呢?我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對外公布的統計數據應該是有公信力的,既然政府只有一家,當然只能是一種數據;否則,你政府內部統計數據都不能做到統一,又怎么取信于民呢?
據悉,政府部門禁發與統計部門不一致數據,原來的措辭是“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后公布”。既然需要“協商一致”,那么出現不一致數據的可能性自然很小,與直接規定為“不一致數據不得公布”相比,區別并不很大。
真正的問題在于,政府內部統計數據“禁打架”雖然可以避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公眾誤解,但是對于提高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卻恐怕不是表面形式上的數據統一所能辦到的。換言之,“禁打架”充其量只能換來表面形式上基于各方一致的公信;而真正的統計數據公信力,卻必須經得起公眾基于自身經驗常識的檢驗和社會各方廣泛自由的質疑。
僅以平均工資統計而言,短短的數據公告內容,卻加了一個長長的“注”,又是“統計尚未包括城鎮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又是“平均工資為工資總額除以單位的年內平均職工人數”,看似在解答“數字在漲,感覺沒漲”的公眾疑惑,實則是在自證“我這數據不可靠”。尤為遺憾的是,早在2008年就有了包含私企員工在內的平均工資數據,卻因為“考慮到數據的敏感性”而始終未見公布。寧可公布一個“水汪汪”的數據,也要將作為統計根本的真實“敏感”掉,這樣的統計數據再統一,又如何能獲得公信力呢?
統計數據的公信力不僅源自表面“不打架”的統一,更源自與排除一切所謂“敏感因素”的真實現狀的統一。(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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