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布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統計數據。(6月23日《京華時報》)
或因來源于不同的統計方式選擇,或出于部門利益的需要,“身出多門”的統計數據,以及由此引發的數據打架乃至自相矛盾,成為近年來統計數據公布中的不爭事實。在帶來了公眾的“不明真相感”外,也消解了統計數據發布自身的公信力。因此,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統計機構數據發布的“權威性”,既有利于保證統計數據公布的“一致”,也將很大程度上回歸統計數據發布的公信力。
然而,審視彌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旨歸,筆者認為,僅僅在相關法規中強調統計數據發布要“一致”還不夠,更重要或者更根本的是,統計數據的公信其實更需要來源于其自身衍生出的“認同感”。
統計數據引發輿情質疑的重要原由,往往在于其公布數據與公眾感知之間存在“斷裂”。換言之,恰是緣于以往統計數據收集與公布過程的一些不透明,即便公布的統計數據科學合理,也難免為以自身感知為主要衡量標桿的公眾“不認同”。所以,要增加公信力,給統計數據附加上“一致性”的良性因子當然有必要,還須通過制度性手段賦予其自身以 “看得見的真實”。也就是說,要以法律約束或制度束縛內的舉措,確保“陽光統計”每一環節的健康進行,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以“陽光統計”和科學程序使公眾對統計數據公布“不自覺地認同”。
而從統計數據公布的意義來看,其是通過反映瞬息萬變的社會領域形態以及各種第一手資料,為部門決策和公眾個體的現實應對舉動提供翔實的數據。從公共服務的角度出發,其公信力的塑造,除保證統計口徑透明下的“整齊劃一”外,同樣也需要以公眾和相關部門的具體感知、意見反饋和日常監督為重要參考維系。只有公眾能真實及時感知統計數據發布;能多渠道無障礙傳遞出對統計工作與統計結果的看法,并能對統計工作進行常態性的日常監督。這樣在制度和民意合圍下催生的統計數據,才能最大限度上消弭公眾對其的詬病,最大程度上“服眾”和“被認同”。
顯然,無論較之以往統計數據被指責的原由,還是較之統計數據公布的內在價值,為達到統計數據公信力回歸之目的,單純的統計口徑“一致性”依然還力不從心,統計數據公信在“一致”更在“認同”。這種“認同感”以及其必須跟進的配套舉措,也必須在即將面世的統計法中體現。而在本質上說,“認同”其實也是一種“一致”,因為,只有有了制度與民意的“相互認同“,才會有真正“一致”契合科學與開放的統計制度。(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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