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6月23日《新京報》)
這次國家賠償法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對國家賠償范圍大大地拓寬了。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其前提和基本要求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這是一個違法歸責原則。但修正案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就從“違法歸責”轉變為“結果歸責”,也就是說,不管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無違法,只要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就應當賠償。
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有利于使得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侵犯時,能更有效地得到賠償,有利于促進了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其一,它減輕了公民的舉證責任,讓公民更方便地獲得國家賠償。目前,一個普通公民遭受國家機關的侵犯,需要證明國家機關存在違法行為,但證明國家機關違法并非易事;而法律一旦修正,那么公民就無須再證明國家機關的違法,只要國家機關的行使職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賠償,讓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更妥當的保護。
其二,它拓展了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的范圍,有利于公民更全面地獲得國家賠償。以往的違法歸責,要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但其實,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有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是并沒有明顯違法,但顯然并不合理,或者即使沒有違法,但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對于這些造成的損害,國家理應賠償。
其三是,違法歸責原則從理論上講,只能作為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追究責任的原則。但對于公民來說,不管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不違法,事實上損害已經既成事實,他們需要的是賠償。因此,有違法行為就應當追究有關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作為國家損害了公民合法權益本身,有損害就應當賠償,不能因為沒有違法而免責,應當適用“結果歸責”。
從另一個角度講,國家賠償由“違法歸責”向“結果歸責”轉變,也有利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謹慎從事,從而更有效地防范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發生。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的,不再局限于“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那么,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際的工作中,就會更注重自身行為的合理性,更會換位思考來謹慎行使職權,這必然讓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少受國家的侵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先謹慎從事,對公民權益保障更為有效,畢竟有時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國家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所帶來的損失。(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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