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繁峙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穆新成被“雙規”,據該縣知情人士透露,其財產大概有2億元。已公開的有限信息表明,縣里眾多礦老板和涉礦的各級政府官員,多被這位反貪局長“辦”過。凡礦主,均需向其“進貢”,或遭到“以辦案為名的敲詐”。這頗讓靠“雙規”斂財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的湖南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相形見絀。(《每日經濟新聞》6月25日)
我不禁想問,一個科級反貪局長憑什么聚斂多達兩億元的資財?
繁峙是一個礦產大縣,已初步探明的礦產資源有金、銀、銅、鐵、鉛、鉬、鋅、硫鐵、石灰巖、云母、褐煤等27種,礦點98處,其中金礦儲量居山西省之首。該縣近年礦難不斷,不僅當地政府因掩蓋事故真相受到過查處,還多次曝出收買記者以“封口”的丑聞。可見,當地濫采濫挖,超計劃開采,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隱患眾多,手染礦工鮮血的黑心老板,為保住非法所得,自然會向一切可能威脅到自己的司法機構和各級“現官”“進貢”,“反貪局長”僅是其中一位“大仙”。
涉礦官員的屁股不干凈,當然情愿以錢財買平安,心甘情愿受“敲詐”。盡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員參股煤礦的治理也一浪高過一浪,甚至屢下最后通碟,限于某年某月某日撤資撤股,可大多虎頭蛇尾、不了了之,以至于一些礦產大縣涉礦官員之眾、規模之大、程度之深日甚一日,查不勝查。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主動接受反貪局長的“敲詐”,與其同流合污,要黑一塊黑,如此才能多一方保護傘。
權力不受監督,權錢交易易如反掌。一個科級的反貪局局長在地方上其實不算很高位置,可反貪局直接承擔著偵查貪污受賄等犯罪的職能,盡管其上有檢察長,再之上有人大、黨委和紀檢委的監督,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但事實上這些監督卻很難發揮其應有作用。一方面并未建立對反貪局局長等特殊人員的遴選機制,甚至反貪局局長的任用不須公開選拔、公示,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和述職,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質詢,于是成了機制內和機制外的監督空白。
另一方面,反貪局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是自立、自偵、自捕、自訴、自撤,一權獨大。這很容易讓人自我驕縱,一些反貪局局長就喜歡自稱“天下第一局”。這對于惡行累細的黑心礦主極具威懾力。自然,也給反貪局長權錢交易、上下其手提供了空間。像曾錦春那樣動輒使出“雙規”大棒,問題官員自然心虛,于是想方設法花錢消災,巴不得早日脫身。正因為缺少制度性的監督和制約,曾錦春、穆新成們才如此膽大妄為,把一些官員玩弄于股掌,從而滿足自己溝壑難填的貪欲。
美國開國元勛杰斐遜說過:“沒有一種權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權力的制約和約束!蔽覀円恍┓簇澗志珠L的權力,如果不受法律限制和其他權力的制約與監督,要成為人民的忠誠衛士,難矣。(劉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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