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坂田街道執法隊原副隊長兼查違辦公室主任盧斐斐被控收受他人錢財32萬元,包括收取包工頭和村領導的“好處費”,為其搶建違法建筑“保駕護航”,讓其村里的違法建筑順利完工等犯罪行為。該案昨日在深圳中院開庭二審。
此前,龍崗區法院曾于去年底一審判處盧斐斐受賄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但龍崗區檢察院認為此判決量刑明顯不當,認為應判處盧斐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提起抗訴。
檢方指控
收取各種“好處費”32萬
據悉,盧斐斐于2006年8月開始擔任坂田街道執法隊副隊長,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2008年1月至案發時還兼任坂田街道查違辦公室主任。
檢方稱,盧斐斐在任職期間,利用查處轄區內違法建筑的職務便利,7次收受他人給予的錢財,共計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去年6月11日,盧斐斐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自首,據其交代,偵查機關從其家中搜出人民幣40萬元并依法扣押。兩天后的6月13日被羈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法院一審
有自首表現,從輕處罰
龍崗法院在去年12月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盧斐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盧斐斐在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過表現,積極退還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龍崗法院遂判處盧斐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沒收盧斐斐違法所得32萬元,上繳國庫。
檢方抗訴
應判處十年以上徒刑
龍崗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龍崗區法院對盧斐斐的判決量刑明顯不當,遂向深圳中院提起抗訴。
龍崗區檢察院認為,盧斐斐受賄犯罪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使認定盧斐斐自首,也不能降兩格量刑。《刑法》六十七條表明,對自首犯罪分子,量刑時一般不徑直減輕。即便減輕一般也僅降一格處理。根據《刑法》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盧斐斐降一格處理,主刑也應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
此外,龍崗區檢察院還認為,盧斐斐犯罪情節惡劣,嚴重破壞了政府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聲譽,同時也導致坂田街道內違法建筑屢禁不止,查而不絕,給查違工作帶來巨大困難,也會給政府在將來的拆遷改造中帶來巨大損失。
-二審直擊
盧斐斐庭上發表雷人自辯:
“我受賄是為了當地經濟發展”
現年46歲的盧斐斐昨日被帶上法庭時一臉憔悴。他在庭上稱,收受楊美村村長劉某某的賄賂是因為當地村民對查違意見很大,不利于換屆選舉、社會穩定,所以他對這些違建網開一面。而收受坂田上雪村副村長曾某某賄賂,是因為該項目有利于村子的經濟發展。
“我收這些是為了當地經濟的發展”、“我們查違辦不能一味地查違,還要協調當地的關系,要考慮當地經濟的發展。”盧斐斐說。
對于包工頭饒某某給他“好處費”的事,他稱饒某某每次給他送錢都放在酒瓶或茶葉盒里,從來都不是明塞,所以他收了一段時間之后才知道給的東西里面裝有錢。
此外,盧斐斐稱,正是因為自己在查違工作上做得好,才前后兩度擔任查違辦主任。
盧斐斐說,坂田街道違建泛濫是歷史問題,街道在2006年成立時,開始沒人敢擔任查違辦主任,“我一手拉起了查違辦的班子,在第一次將近半年的任職期間,我的工作得到了領導的好評,遏制了違建之風”。
盧斐斐說,在他卸任后,違建愈發難以抑制,所以領導讓他二度出任查違辦主任,他稱其對坂田街道的查違功不可沒。
此案目前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受賄清單
送2萬“通風報信”送3萬“閉一只眼”
據檢方指控,去年4月的一天,盧在花澤軒西餐廳門口收受包工頭饒某某為請求不要拆除坂田美食街2號違建房的外墻裝修竹架而給予的10萬元“好處費”,后盧沒有查處該房的違章裝修。這也是盧斐斐“好處費”金額最高的一次。
盧斐斐先后收受饒某某好處費3次,共19萬元。200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饒宴請盧,將2萬元裝在禮品茶葉盒里送給盧,盧讓饒在雙日的時候搶建,而該違建房之前已被責令停工,盧還多次在執法隊大行動前通知饒讓其停工,以免被查。
去年2月的一天,盧斐斐到坂田街道楊美村檢查違建情況時,收受該村村長劉某某為請求其少拆村民的違建而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兩個月后的一天,盧在劉的辦公室內,收受劉請求其少拆村民違法建筑以保持村民在換屆中的穩定而給予的人民幣8萬元。
檢方稱,因盧斐斐查處不力,該村部分違法建筑最終建成。
此外,2006年10月的一天,盧與坂田上雪村副村長曾某某在布吉春滿園酒店吃飯時,收受曾為請求其關照該村沒有通過審批復工建設的劍業工業園項目而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后盧沒有堅決查處,該項目最終在未能取得復工手續的情況下順利完工。
盧還收受車主的“好處費”。去年5月中旬,坂田執法隊扣押鄧某某的一輛混泥土攪拌車。之后的一天晚上,盧在其家中收受鄧的委托人房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次日,盧私自將該車返還給鄧。(記者/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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