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0多萬元一審被判刑
●日前撤訴,服從判決
記者昨日從株洲市蘆淞區檢察院獲悉,株洲縣原副縣長賀樹根已撤訴,服從一審判決。今年4月30日,賀樹根因犯受賄罪被蘆淞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依法追繳15.63萬元,違法所得49萬元上繳國庫。
今年57歲的賀樹根是株洲縣人,1997年10月起擔任株洲縣副縣長,先后分管農業與城市建設工作。2006年7月,他調任株洲縣政府調研員(正處級),被人們稱為“賀太爺”。經群眾舉報,株洲市檢察院交辦,2008年10月,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展開了對賀樹根的立案調查。經查,1998年至2007年5月,賀樹根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幫人承攬工程、違規審批建房項目等形式,收取他人賄賂64.62萬元。
2002年上半年,株洲縣種子公司一倉庫需要進行維修改造,株洲縣均壩建筑公司副經理陳某找到當時分管農業的賀樹根,表示想承包該工程。賀樹根提出,由其親屬賀某與陳某以合伙的名義一起搞該項工程。陳某同意利潤兩人平分。
在賀樹根的“關照”下,陳某順利承包到該項維修工程。隨后,陳某在賀樹根的幫助下,又順利承包到了該縣農業局的裝修工程。2007年底,陳某將兩工程的“利潤”4萬元交給賀樹根的親屬賀某。
2004年下半年,某鄉干部陳某以其弟的名義取得了株洲縣水利局旁邊山頭宗地的開發權。為感謝賀樹根對他的關照,陳某于2005年底將位于向陽小區B棟1單元3樓301的一套房屋以4萬元的低價賣給了賀樹根。后來,賀樹根以8萬元的價格將此房賣給他人。據查,賀樹根先后兩次以4萬元的低價買入市值達8萬余元的房屋,然后轉賣。還有一次,他以2.5萬元的價格買入市值11.8萬元的門面,交由其妹妹打理。(記者 彭瑋蔚 通訊員 譚麗霞 李涓娟 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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