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嚴肅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紀律,處理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保障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現對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中負有責任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責任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或者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三、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五、具有機構編制審批權的機關在履行機構編制管理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審批機構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編制種類、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的。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六、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機構編制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七、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八、妨礙、干預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或者機構編制違紀責任追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九、在機構編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明確規定的外,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十、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機構編制違紀行為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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