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近日印發《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中負有責任的共產黨員,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緊貼機構編制工作實際,明確規定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數配備、“條條干預”以及違規審批等方面比較常見的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和處分依據。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政策界限比較清晰,有利于執紀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
黨中央、國務院對機構編制工作歷來十分重視,多次重申和強調要嚴肅機構編制工作紀律。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提出,要“認真執行政府組織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嚴格控制編制,嚴禁超編進人”,“加強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進程”。《解釋》的出臺,為嚴肅處理機構編制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于進一步加大機構編制違紀案件查處力度,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嚴控編制,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紀委、中央編辦有關負責同志指出,認真學習貫徹《解釋》,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學習貫徹《解釋》對于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多種措施,保證《解釋》的貫徹實施。中央紀委、中央編辦有關負責同志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把學習實踐《解釋》與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活動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學以致用,務求實效;要以貫徹實施《解釋》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力度,努力提高機構編制管理水平;要嚴格依照《解釋》的規定,嚴肅處理違反機構編制工作紀律的行為,切實維護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記者李章軍)
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嚴肅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紀律,處理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保障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中央紀委現對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中負有責任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責任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或者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三、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五、具有機構編制審批權的機關在履行機構編制管理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審批機構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編制種類、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的。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六、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機構編制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七、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八、妨礙、干預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或者機構編制違紀責任追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九、在機構編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明確規定的外,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十、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機構編制違紀行為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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