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公布的《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是貫徹落實《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朝著探索建立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所邁出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以往模式存弊端
依據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4種知識產權是需要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授權的知識產權類型。該負責人介紹說,在這幾類授權和維持程序中,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復審機構的決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就是規定所涉及的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記者了解到,2000年專利法和2001年商標法的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將涉及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類專利以及商標的授權確權案件的終局裁決權交給法院。
為了應對急劇增加的案件壓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確定,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和相應法院行政審判庭同時審理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格局。”該負責人分析說。
在這一格局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另有民事爭議成為決定案件在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審理分工的依據。司法實踐中,有關法院反映這種立案標準可操作性不強,且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審判體制改革所趨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要“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
盡快研究并統一專利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分工,明確專利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統一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在2009年6月之前對此問題予以解決是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的一項重要措施。
此項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牽頭,政治部、知識產權庭、行政庭等部門共同完成。為此,成立了由司改辦和各參加單位人員組成的課題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課題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報告》。(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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