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此次火車相撞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與膠濟鐵路事故的旅客傷亡有所不同,因火車沖向鐵軌邊的民房,導致一名非旅客死亡。
另據郴州市第四人民醫院副院長陳景林介紹,目前住院的44名傷員,主要是骨折、顱腦外傷、腹部外傷和軟組織挫傷,其中兩名重傷者生命體征較弱,一人因為肝臟破裂,已經施行開腹手術,仍在重癥監護室,尚未脫離生命危險。
本次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死亡3人,其中旅客2人,居民1人;受傷63人,其中重傷6人;簡單擦傷旅客90多人。
“鐵路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分兩筆:一筆是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一筆是旅客的火車票意外傷害強制險2萬元。”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教授7月1日向記者解讀郴州火車相撞傷亡旅客的賠償的法律問題。他說,除了這兩筆賠償外,每名鐵路旅客還可獲得自帶行李損失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據了解,這些規定源于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那么,對非旅客死亡怎么賠呢?“非旅客在鐵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也適應該條例。”張長青解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根據這個條例,非旅客死亡最多可獲賠的限額是15萬元;旅客死亡可獲得的賠償限額為15萬元+2萬元+2000元。
業內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該條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如果受傷旅客與承運人簽有這樣的協議,可按協議限定的數額獲得賠償。
“每次處理賠償問題都不順利,根據法律規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多年從事鐵路交通事故訴訟的律師常昊說。
旅客人身傷亡限額賠償制度是法律賦予交通運輸相關責任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特權,它適用于乘坐各種交通工具導致事故傷亡的所有旅客。張長青解釋,它是相對于全額賠償而言的,是指旅客乘車期間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如果致損事由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則各交通工具相關責任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法律制度。
“限額賠償制度是交通運輸法中特有的并區別于民法一般損害賠償原則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張長青強調,這一制度對各項運輸行業的穩步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其好處是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減少訴訟爭議。(本報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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