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如何進行有效的防范,一直是個社會性難題。個人的責任心、文明程度當然很重要,“文明駕車”首先是個人的文明開車。但個人素質確實天差地別,不可能一下子齊刷刷都長高了,你能指望那搞房地產暴發起來的經理,能讓文明素質也立馬暴發起來?顯然不可能。就是那位把車子轉讓給肇事者的公職人員,一張口也說“不就是賠錢嘛,反正他有的是錢”,半點法律責任意識都不見,遠沒有《瘋狂的石頭》中那些動輒說“素質素質”的小偷那樣重視素質。
對不同身份的人,社會性管束的效果是不一樣的。某地檢察系統對本系統人員的酒后駕車進行嚴格管理,制度規定一經查實先開除再申述,這就很有管束力量———你要喝酒,那就別開車,你要開車,那就別喝酒,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去年11月,河南南陽有一民警酒后駕車,致群眾1死2傷,并且逃逸,當地官方第一時間連續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事故調查進展情況,警方的快速處置,獲得了公眾好評。
但是,對于非公務身份的人,如何教育管理,如何預防和懲治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就變得比較困難。有些人起先激動喝酒,隨后激動開車,三天兩頭都這樣,早已成了習慣。新加坡交警在去年發起了“酒后別開車”運動,“以酒攻酒”,其方式別出心裁,可見做事之用心。他們宣傳方式是“以毒攻毒”———用來預防和提醒駕駛員酒后不開車的,就是酒品名稱或喝酒常用語,把英文語詞作近似意義的解釋:酒吧里深受喜愛的雞尾酒“血腥瑪麗”,被交警部門解釋成“如果酒后開車,一旦發生車禍將導致血濺四處”;酒客們常說的“來一杯‘加冰塊的威士忌’”,則變成提示語“如果醉酒開車被逮捕,生活及事業將會受挫”;而對最后一杯酒的稱呼“OneForTheRoad”,被演繹為“若是酒后駕駛出車禍,那么魂斷公路的名單上就又多了一個人的名字”。變常用語為宣傳語,可潛移默化地提醒“喝了酒就別開車”。
社會性的懲治措施,主要依靠司法法律。司法法律如果失之于寬泛,那就不能起到應有的懲治效果。在我國香港,法律規定:酒后駕駛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法庭對公眾人物更不客氣。著名藝人梁家輝酒后駕車,并與小巴相撞,那后果不算太嚴重,最后還是遭到重罰,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3年、罰款1萬元、停牌3年。在執行法律的審判層面,是有從寬與從嚴之別的。香港法官的判罰,是基于“公眾人物知名度越大,社會影響力越大,社會責任也越大”的觀念,所以對明星嚴格要求。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駕駛通常比一些瘋狂飆車為害更烈,事實上已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理應予以嚴懲。套用一句老話來說,那就是:對酒后(醉酒)駕駛的寬容,就是對社會公眾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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