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金盛路發生一起醉酒駕車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當場身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4人受輕傷。經抽血化驗,肇事司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于醉酒,肇事司機明顯屬于嚴重醉酒駕駛。
南京警方已將肇事司機刑事拘留,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回顧近期頻發的城市道路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卻讓人心情無法平靜,更無法將它們僅當做單純個案來看待。特別是在城市道路飆車及酒后或醉酒駕車不僅屢禁不止,而且在個別地方還有泛濫態勢,人們不禁要問:馬路“劊子手”是怎樣煉成的?市民的出行安全為何毫無保障?
或許有人會說,汽車多了,開車人多了,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交通事故自然就會增多,這是汽車文明的代價。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馬路“劊子手”的日益增多,特別是發生在城市街道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增多,根本原因在于他律本身存在漏洞,以及由此而導致的自律松弛。
所謂他律,主要指法律規范的約束力及法律實施的威懾力。具體到遏止交通事故上,這兩個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缺陷,以至于法律規范標準不明,界限不清,硬度不夠。而由本及標,最終落實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上,就必然出現法律漏洞,形成交通肇事者的逃責通道。
前不久,由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演變為社會公共事件的杭州飆車案,就明顯地擊中了這方面的法律軟肋。具體來說,就是何謂飆車,在城市街道飆車,將城市道路當做飆車賽場,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還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缺乏明確規定,社會各界和司法機關看法不一,爭議較大。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兩個罪名的刑罰簡直天壤之別,適用不同罪名,意味著對城市道路飆車行為的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懾力,直接影響對城市飆車的打擊力度。
同樣的難題,還出現在醉酒駕車引發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上,其爭議也是在定性上。交通肇事罪的輕刑化不足以讓司機引起足夠注意,“醉酒駕駛”也無法真正成為機動車駕駛員思想意識中的“高壓線”。“不就是賠錢嘛”的不良思想,占據了一些人的頭腦,無視他人生命尊嚴,缺乏對生命的基本敬畏,這是一些重大惡性交通事故頻發的深層原因。
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必然導致執法和司法上的無力。特別是長期以來,交通事故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極少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追究責任。由此在公安機關及干警思想上形成了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這就容易忽視對重罪證據的收集。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勘驗現場及相關證據收集,是一個刑事案件中的基礎工作,直接關系到以后各個環節和程序的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定性傾向性,往往能夠決定案件的最終定性,使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沿著公安機關最初的辦案思路走下去,結果是“重罪輕判”。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公安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使現實生活中的交通肇事案,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況下多以緩刑結案,肇事者不過是賠錢而已。長此以往,在不少人思想上形成了一種極其缺乏人性的觀念,即開車撞死人,不過賠錢了事,使交通肇事成為“殺人成本最低”的方式。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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