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之辯
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在南京“6·30”事件迅速被各界關注之時,7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5·7”飚車案被告人胡斌提起了公訴,為先前的爭議———胡斌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暫時敲下了“定音之錘”。
而張明寶在事發過程中,沿途接連撞倒9人,最后在市民的攔截下被警方抓獲,也引起了“是否涉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熱議。有人認為,駕駛員都明白酒后駕車行為危害公眾安全的可能性很大,但還要酒駕、醉駕,就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記者了解到,警方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張明寶刑事拘留,南京市檢察機關目前已介入事故調查,但尚未向公眾公布相關爭議問題。
記者就此向蘇州大學刑法學副教授李立眾咨詢時,李立眾表示,開車撞人致人死傷,既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究竟是出于故意還是出于過失。但是,這兩個罪名在理論上區分容易,在實務中判定則要困難得多。如何查明行為人的真實心理,時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實務的難題之一。
“就酒后駕駛本身而言,也有不少國家將之列入刑法處罰范疇。但如果現在通過立法,將所有酒后駕駛行為列為犯罪,社會成本過大。可以考慮對多次酒后、醉酒駕車和酒駕后發生事故的,納入刑法處罰,這樣既能加大打擊酒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符合社會的預期。”李立眾說。
“鄙視酒后劊子手”
醉駕問題尚待社會綜合整治
在“6·30”特大醉酒肇事事故發生后的第二天,南京的“1912”酒吧街區出現了巨幅海報,上面寫著“1912鄙視酒后劊子手”的字樣。
記者了解到,“1912”是南京第一酒吧聚集地,一些消費者在酒吧喝完酒后就直接開車回家。這個地方也因此成為交警檢查酒后駕車的重點區域。
“這個街區有十幾家酒吧,每天晚上10點后就很難在附近找到停車位,在這里消費的不少駕駛員都是飲酒的。”一位在此執勤的交警坦陳,徹底杜絕酒駕行為還很難。
“一些酒吧、飯店單純從贏利角度考慮,不但對就餐客人酒后駕車不制止、不勸阻,視而不見,甚至派出保安在酒店周邊道路探視交通民警設點情況,提醒酒后駕車違法人繞開檢查點,逃避管理。”這位交警認為,“雖然還沒有相關具體規定,但強化賓館、飯店、酒吧、KTV等娛樂場所等‘供酒者’的相關責任,讓酒后駕車、醉酒駕車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供酒者’,適當承擔未盡‘勸解’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許是一個控制酒駕的好辦法。”
記者還了解到,在公安交管部門將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抄告給當事人單位的過程中,有少數單位認為酒后駕車是當事人8小時以外的行為,與單位無關,采取不配合或拒絕的態度;有的酒后駕車就發生在單位公事應酬過程中,因而單位采取庇護的態度。這些都在客觀上縱容了當事人酒后駕車交通違法,造成不良影響。
據悉,為了加大查禁酒后駕車違法行為處罰力度,7月4日,江蘇省公安廳廳長孫文德簽發了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從重查處酒后駕車違法行為,采取5項措施實行快速取證、快速處理、從嚴處罰,而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處理。
這5項措施是: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以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一年內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在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一律終身禁駕;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務員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在依法處理的同時,一律抄告所在單位和當地紀檢部門,而對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酒后駕駛的,一律納入企事業單位誠信不良記錄。
一位銀行從業者認為,醉酒駕駛實際上是對單位和個人誠信的深層次毀壞。如果能將酒后駕車的記錄與單位、個人的誠信記錄掛鉤,就能起到社會“共治”的成效。
不少受訪的南京市民向記者表示,他們期待,南京“6·30”事件血的教訓,能成為全社會痛治酒后駕車現象的一個拐點。(丁國鋒)
國外關于醉駕的處罰
美國:有醉酒記錄者,汽車保險費用將上升近10倍。醉酒駕駛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后駕駛員可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適用死刑。
英國:初犯吊銷駕照一年;再犯者吊銷駕照3年,外加1000英鎊罰款;如果在10年內共有3次被判酒后駕車,那么就要吊銷駕駛執照109年;一旦發生事故,終身不能再開車,而且還要被重罰。
日本:當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時要判兩年以下勞役,罰款5萬日元,吊銷駕駛執照,同時追究向其供酒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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