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新的歷史時期、新形勢下一份指導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特定領域行政爭議日趨復雜化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職能部門出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這些管理手段和具體行政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會產生行政糾紛,進而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
與此同時,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在一些特定的領域和行業,糾紛和矛盾大量顯現。如政府大規模公共投資振興經濟政策引起的農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遷等問題,使得行政爭議日趨復雜化。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因民生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因直接涉及相對人的基本生產和生活,極易演化成突發性、群體性和極端性的事件。
“為回應當前形勢下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工作的新要求與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當前的形勢,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踐,制定出臺了意見。”該負責人解釋說。
慎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
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增強為大局服務的意識,認真審理好因金融危機應對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傾向。
該負責人說,具體到個案,就是對于因行政指導或政策調整而引發的案件,既要注意保護各類企業的信賴利益、公平競爭,促進政府誠實守信,也要考慮因金融危機而導致的情勢變更因素,充分考慮特殊時期行政權的運行特點,妥善處理好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對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審理,正確處理公開與例外的關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政務公開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保證政府信息公開不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非訴行政案盡量縮短審查期限
據了解,此次意見明確,對于行政機關和權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訴執行申請,人民法院要盡可能縮短審查期間,及時審查,及時執行。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依法先予執行。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應當準許。
該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在非訴行政案件審查程序、審查時間和審查標準等方面要做到依法、適當。要切實考慮與“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相關的非訴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標準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執行,確保政府調控措施的落實。
保護訴權暢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針對當前個別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訴不理、有案不收的現象,意見強調,在當前形勢下,要更加注重保護訴權,暢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要防止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外,人為地給行政案件的受理設置障礙。
這位負責人強調要將協調、和解機制貫穿行政審判程序的全過程,把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衡量行政審判的重要標準。重視借助法院和法官之外的力量參與協調,通過行政機關首長、上級行政機關、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法院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糾紛。
“要注意協調和解的合法自愿,重視和解協議的執行。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溝通協調平臺,形成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該負責人指出。
責令重做類判決要具有可執行性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責令重做類判決時,要明確具體,并具有可執行性,防止在執行環節出現爭議而影響案件處理的效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指出,通過行政裁判方式和種類的創新,要更加注重解決實體爭議和基礎性爭議,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結事不了”的現象。
這位負責人還強調,與人民法院其他審判工作相比,行政審判工作要更加主動、更加自覺地依靠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主動地服從并服務于黨的各項工作大局。
“特別是對于大要案,要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報告,上級法院要及時進行跟蹤指導,依法進行監督,以避免因案件審理不慎,而影響經濟發展、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穩定。”該負責人說。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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