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考生偽造民族身份,騙取加分事件,并沒有平息,雖然石柱縣副縣長因此受輿論抨擊,高考狀元何川洋失去進入北大的機會。但他們只是重慶31名“假民族考生”中的一部分,重慶市聯合調查組依然拒絕公開造假的其余29人。輿論也因此沒有平息。
新華社此前發文質問,不對外公布造假者名單,不能不引起人們的聯想和揣測:沒有被揭穿的造假考生,有沒有更深的背景,更多的腐敗現象和幕后交易?而7月6日《廣州日報》也報道,此次查出6名虛假民族考生的巴蜀中學一位老師表示,“該校學生的父母,大多非官即商,很有辦法”。這些信息不禁讓人質疑,“不公開”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或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政府應當主動公開。而在此次的重慶加分事件中,那些弄虛作假的考生,已使其余考生的“切身利益”和高考錄取的公平受到損害,所以公開名單理所當然。
因為“加分門”的“流行”,去年巫山縣的高考文科狀元龔余失去上北大的資格,去年的重慶文科狀元劉超然也差點沒上成北大……不透明的“加分門”,必須讓它曬曬陽光,才能還當地數以萬計的考生一個公道。
重慶如今對輿論要求公開名單的呼聲不理不睬,看來,由當地自動進行改正,已是近乎奢望。那么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考生或其他公民有權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獲取造假名單信息;政府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知情權,而不是個別“調查組”可以自行決定的。重慶相關部門若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那么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也應介入,責令改正,并追究決策者的責任,維護信息公開制度的嚴肅性。
實際上,重慶“加分門”發展到目前,已經不是一個高考生加分、錄取問題,而是一個公共事件———政府應向公眾證明公權力運作的公正,乃至公務員自身的廉潔,補救之前個別公務員的徇私舞弊給社會公正帶來的損害。
也就是說,除了公民個人、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適時介入,對于“加分門”中可能存在的公務員瀆職、腐敗的行為,司法部門也應有所作為。
查閱有關法律,雖然刑法第418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只是針對招錄,并不適用于“加分門”;但“加分門”中涉及戶籍和學籍管理的多個部門,肯定要依賴關系打通環節,人們有理由相信,另外的29人也同樣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甚至是赤裸裸的權金交易,可能涉及瀆職犯罪、賄賂犯罪。面對如此多的“線索”,司法部門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主動追查“加分門”中可能的腐敗犯罪活動,即使經查實后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也算是給民眾一個交待,而不是讓“加分門”自此不明不白地被人遺忘。
何川洋父母當年為其改變民族成分時,才14歲,他不應為此背上十字架。但如果沒有公開究責,不給民眾一個交待,如果不公正的考試環境還在繼續,誠實考生的利益還在受損,那如何杜絕“加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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