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有望按年平均工資賠償
上海塌樓事件中的遇難者賠償有新進展,其家屬已與死者生前所在的裝潢公司簽署了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77.5萬元。77.5萬元的賠償是高是低?這一消息引起了公眾的熱議。
記者看到,在網友的評論中有人認為比較高,有的人認為太低,“77.5萬元都買不了一套房子,一條人命不比一套房子值錢”。據悉,遇難者家屬律師提出的賠償要求是100萬元。
而在最近發生的事故中,死亡賠償數額相差也很大。在洗澡時因醫院衛生間電路漏電意外觸電死亡的杭州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樓某的家屬,獲得杭州市蕭山區第一人民醫院的賠償款是95萬元,湖南郴州列車相撞事故中遇難者中一位家屬,與鐵路部門的協議賠償款是30.7萬元,株洲高架橋倒塌事故中統一賠償標準是每人40萬元,成都公交燃燒事故中最高賠償每人42萬元。
“在上海,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差不多是70多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話,77.5萬元的賠償與法律規定是相差不多的。”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宋安成律師表示。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死亡賠償分為四個部分: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喪葬費。
其中,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會導致賠償數額的差異比較大,尤其是死亡賠償金。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如果遇難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宋安成介紹說,地域差別、城鄉差別導致了死亡賠償金相差巨大。比如,上海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690元,而2008年成都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942.62元,上海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400元,“同命不同價”因此屢遭詬病。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向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詳細講解國內外有關死亡賠償的法律規定時,表示立法時“傾向于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一位參與侵權責任法立法的人士表示,侵權責任法草案中曾有統一的標準,但在二審時拿掉了這一條款,傾向于由最高院修訂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因此帶來很大爭議。如果侵權責任法統一賠償標準,終結“同命不同價”,很可能是按照目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本報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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