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司法部日前下發通知,強調要重點加強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管理,不得將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用于彌補縣區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不足。
通知要求,各地應當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經費撥付、復核、稽核和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把關的分工責任制,實行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建立規范的內部制約和糾錯機制,同時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使用的控制,嚴格執行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財務人員要依法理財,保證賬目真實、完整、規范。
根據國務院此前公布《法律援助條例》,司法工作人員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兩會”期間,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委員王林曾表示,目前基層政府和司法機構對法律援助不夠重視,“有的挪用投入資金,有的干脆就使法律援助成為有償服務,就此牟利”。(記者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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