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等發票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獗,各種假發票不僅為貪污腐敗、行賄受賄、揮霍公款等侵吞國家資財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還直接誘發各類偷稅、騙稅等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為嚴肅財經紀律、整頓稅收征管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決定于2008年12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配合該專項行動的開展,震懾不法分子,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環境,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審理的四起發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一、被告人方漢林等七人非法制造發票案
廣東省惠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方漢林購買了印刷機等制假設備,并陸續招收被告人林輝平、張小平、劉創元、吳加弟、程亮、劉文才等人,在惠來縣東隴鎮寄隴村一老厝內非法制造發票。同年7月28日,公安機關將該制假窩點查獲,現場查獲方漢林等人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6260份,彩色印刷機等制假設備一批。
惠來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漢林、林輝平、張小平、劉創元、吳加弟、程亮、劉文才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對各被告人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漢林、林輝平、張小平、吳加弟、程亮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方漢林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被告人曾凡軍等五人非法制造發票案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凡軍自2006年底開始,伙同被告人郭志文、杜晃、周訓祥等人,在曾凡軍于廣州市廣州大道北梅園路8-9號大院車庫內開設的無證照印刷廠內,接受被告人羅明芳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發票。2007年7月16日,公安人員在該廠將5名被告人抓獲,現場繳獲該廠印刷的《遼寧省沈陽市工業貨物銷售剪貼發票》等17種發票,共計19387份,其中被告人羅明芳委托印刷的發票共五種,7450份。另外,被告人羅明芳于2006年12月還通過不法分子偽造了姓名為“廖金杏”的居民身份證1張供自己非法使用。
白云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凡軍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杜晃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郭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周訓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判處被告人羅明芳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羅明芳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志文、周訓祥二人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郭志文、周訓祥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被告人劉威非法制造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
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劉威分15次向岳陽人趙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飲食業發票》、《浙江省貨物銷售統一發票》等共計2162500份,獲利約人民幣4萬余元;2.2007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劉威為向他人出售假發票,按購買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購買紙張后,交由河南人劉某(另案處理)非法制造了517本共計25850份的《湖南省岳陽市定額專用發票》、《江蘇省南京市餐飲發票》,劉威將上述假發票出售后獲利人民幣1400余元。
臨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劉威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后,劉威服判,未上訴。
四、被告人鄧雄耀等四人非法制造發票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間,被告人鄧雄耀伙同被告人張名彬、黎建鋒、馬全等三人,在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的地下工廠內非法印刷各種稅務發票,至2007年7月3日案發時止,共非法制造發票76071份,其中印有面值的發票金額為19502900元。
花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發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雄耀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5000元;判處被告人張名彬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黎建鋒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判處被告人馬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鄧雄耀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鄧雄耀的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 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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