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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又發生一起精神病人殺人案:7名村民倒在精神病人的刀下,其中5人死亡,2人受傷。
在此之前,昆明市曾發生精神病人駕車撞死4人、撞傷多人事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導游在麗江市持刀砍傷20人事件;曲靖市一偏執性精神病患者連揮13刀砍死一個無辜村民事件……
將視線擴大到全國,因患精神病殺人傷人的事件更是頻頻發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然而,在現實當中,由于缺乏細化措施,這一要求卻很難落實。
7月12日凌晨2時30分左右,云南省普洱市墨江縣發生一起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柯麗江殺死了龍潭鄉瓦路村大山組村民2男3女共5人,另外2人輕傷。
據當地警方介紹,12日凌晨3時許,墨江縣公安局接到龍潭鄉政府報案后,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上午8時04分,警方在墨江縣文武鄉文武村老畢寨將犯罪嫌疑人柯麗江抓獲。據柯麗江的家屬及一些村民稱,犯罪嫌疑人柯麗江患有精神病。
據柯麗江的姐姐介紹,柯麗江幾年前患上精神病,曾被帶到建水、思茅治療過,在家經常毆打父母。就在前幾天,柯麗江的母親被打后逃到通海躲避。而柯麗江的一名親戚也表示,柯麗江大概是從2004年開始出現問題的。他猜測柯麗江打父母主要是為了要錢,“但家里被他弄得一貧如洗了,后來他父親給了他100元錢,他卻把錢拿去水里洗爛”。
精神病人屢犯案危及公共安全
事實上,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或是故意肇事,給社會和他人造成重大的損失,已經不是個案。有法學專家指出,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的群體,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安全的一個隱患,時時在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在云南曲靖市,曾有一精神病患者賈學同尋仇認錯人,連揮13刀砍死一個無辜村民。法院審理認為,賈學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刑事責任部分應予減輕或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賈學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導游徐敏超在知名旅游城市麗江古城四方街手持匕首沿路見人就捅,在半個小時的時間里,短短300米的路途中,先后20人倒在了他的刀下。中國法醫學會鑒定中心就徐敏超在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其責任能力,作出了“被鑒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徐敏超最終被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昆明市政協辦公廳行政處車隊駕駛員林清旗私自駕駛單位小轎車,在交叉路口故意違禁左轉,撞倒行人后繼續行駛,最終導致4人死亡、多人受傷,該車及部分公共交通設施受損。公訴機關認為,林清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傷亡和部分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經精神病司法機構鑒定,林清旗作案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遂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而將視線擴大到全國,因患精神病殺人傷人的事件也是頻頻發生,其中有的是案發前沒被發現患有精神病的,有的是案發之前就一直是精神病人,有的則是曾經發案后又繼續作案的。但由于現在對精神病人的監管一直是個難題,精神病人已經成為威脅社會安全的因素之一。
強制治療規定如何落到實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不負法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是,對于什么是‘必要的時候’,相關機關沒有給予解釋。由于缺乏細化措施,這一要求在現實操作中很難落實。與此同時,不少肇禍的精神病人身處農村,家境貧寒,親人無力看管,也無錢治療!痹颇下蓭燅R撈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據介紹,對于已經發案并被查辦的精神病人,法院往往判處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處罰,但對其在獄中的醫療或出獄后的監管,則未做任何強制規定;而更多尚未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精神病人,則基本上處于“家庭監管”的狀態。而這些精神病人的家人連自身的安全亦不能完全保障,更別說“監管”。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至少有1600萬精神病人(廣義上的),而且每年還在不斷產生新的精神病人。馬撈定認為,對于這一日益嚴重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有固定的財政預算,哪怕是成立一個基金,專門承擔精神病人的治療費用。由國家出錢,將對社會公共安全有隱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這樣,一方面能通過治療手段使精神病人重新回到社會,同正常人一樣生活,減輕精神病人家屬的負擔,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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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呼之欲出
6月29日,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七里崗村27歲村民李某手持沖擔連刺9人,導致4人死亡。據報道,李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此前發病時,也曾在村里傷過人。這樁慘劇,再次引發關于精神衛生立法的討論。
據報道,歷經24年共10次修改的“精神衛生法”,有望在年內出臺。據衛生部有關人士透露,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不僅涉及衛生部門,還有可能涉及公安、民政等部門,因此為使患者和社會其他人的權益都得到保障,需要通過立法對精神疾病的診斷、治療等進行規范。
在國家法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地一直都在積極推進地方立法。
2001年12月,上海通過并頒布了我國第一部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隨后,北京、寧波、杭州等城市先后立法。從2002年起,武漢市也著手起草《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并于今年2月獲得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目前已按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經過批準后,再按法律程序公布實施。
據相關報道,《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精神衛生事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家們曾估算過,武漢重型精神病人中發生危害社會事件的比例約為10%,按需要治療的患者最低門診費用和最低住院標準,每年只需要2000萬元,就可以大大降低精神病人危害他人的風險。
據參與起草條例的專家透露,《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的實施日程,目前暫時被“擱置”,主要是因為有關部門考慮到國家即將出臺精神衛生法,等國家的法律出臺后,再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細化制定條例;現在如果急于頒布,屆時再調整的法律程序相對麻煩,因此決定暫時“等一等”。(本報記者 儲皖中 本報實習生 施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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