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陳同海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天,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采訪了該法院有關負責人。
問:中石化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一案最近在你院一審宣判,請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答:經法院審理查明,陳同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達人民幣1.9億余元。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非法獲取財物的數額是認定受賄犯罪情節(ji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陳同海身為國有大型企業(yè)的領導人員,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損害了國有企業(yè)的正常工作秩序,敗壞了國有企業(yè)的形象以及黨和政府的聲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對其應依法嚴懲。
問:法院對陳同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對其判處死刑。同時,刑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法院之所以對陳同海未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是基于陳同海具有以下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第一,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構成自首。檢察機關在指控陳同海犯罪的同時也特別就此向法庭做出說明,并提出應認定陳同海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弊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3月聯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意見》)根據職務犯罪的具體情況,對于未自動投案但可以自首論的情形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即“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不同種罪行的。”本案中,陳同海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在有關部門并不掌握其受賄行為的情況下,其如實交代了全部受賄事實。根據上述法律和“兩高”《意見》規(guī)定的精神,對陳同海應以自首論;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jié),故在對陳同海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第二,陳同海在案發(fā)后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兩高”《意見》規(guī)定,“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qū)別”。陳同海案發(fā)后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根據上述規(guī)定,依法可酌情從寬處罰。
第三,陳同海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fā)揮了作用。對于該行為,也應作為酌情從寬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四,陳同海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tài)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陳同海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認為對陳同海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