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問責、如何問責、問責到什么程度,新規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標準
隨著一些“公共突發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權力運行透明度的提高,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官員問責迅速成為一大熱門話題。
但在一些人看來,多數問責是因為事件性質太惡劣、公眾關注度太高,在“不問不足以平民憤”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進行處理。再加上以往問責過于籠統化,缺乏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制度規定,缺乏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操作標準,使官員問責的制度公信力大打折扣。
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敏對記者坦言:“是否問責、如何問責、問責到何種程度,這是關涉到問責制度的核心問題。如果問責的程序和具體操作都僅局限于自身部門或純粹由其系統內部‘自行運作’,這樣的問責操作程序自然難以力排眾議,民眾對此進行質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隨著《暫行規定》的正式實施,上述質疑將失去存在基礎。因為《暫行規定》對問責的情形、方式、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說明。
《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鄭廣永博士告訴記者,遵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原則,黨政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暫行規定》對那些“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的領導干部作出了從重問責的規定,同時也對“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領導干部作出了從輕問責的規定。
“這樣的制度安排,體現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愛護干部的原則,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精神,也使《暫行規定》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王敏律師認為。
高調問責低調復出現象將得到有序規范
官員問責之后,能不能復出,該如何復出,是干部問責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最受民眾關注的話題之一。
“阜陽毒奶粉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潰壩事件”、“貴州甕安事件”……每一個重大事件的處理,都有一大批官員被問責。
然而,在官員被問責的同時,被問責官員“悄悄地”復出的消息也屢屢見諸報端,不知不覺之間,他們中的一些人已重獲要職,有的甚至得到提拔。
因派警察進京抓記者而被稱為“最牛縣委書記”的遼寧省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去年年底悄然任職;因“黑磚窯”事件被免職的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副區長段春霞被任命為堯都區區長助理,在貴州甕安群體事件中被免職的甕安原縣委書記王勤也悄然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東方公共管理綜合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楊維富博士對記者分析道,這些官員有相似的經歷和遭遇:都曾被高調問責,又低調進行了復出,雖然有的復出計劃最終因社會的高度關注而“夭折”。
“但這種這邊高調問責,那邊低調東山再起的‘休假式問責’,已然嚴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楊維富博士不無憂慮地表示。
對此,《暫行規定》從制度層面進行了查漏補缺,明確規定“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并且,對他們的復出也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這些具體的條文規定,讓官員問責在實踐中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干部問責新規的出臺,將有助于加強對“庸官”、“懶官”、“貪官”的懲戒,讓官員真正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意識,確保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王敏律師強調。 (記者 曹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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