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排查出近900戶違法建筑的重慶市北部新區規劃辦通報,今后,強拆費用將由業主承擔,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罰款,每平方米罰款1000元。下一步,還考慮沒收違法建筑,產權歸政府。(7月17日《重慶晚報》)
每平方米罰款1000元,這是執法還是圈錢?還考慮沒收違法建筑產權歸政府,換個強勢的“業主”建筑就合法了嗎?
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細化了對城鎮違法建筑的處罰條款,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不能沒收實物的,沒收全部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由此來看,每平方米罰款1000元,明顯超過了法定的標準———重慶的房價超過每平方米一萬元了嗎?不錯,處理違法建筑,根據情況可以沒收實物,但《城鄉規劃法》并沒給出沒收后的處理意見,所以將其產權收歸政府,這行不通:那些建筑之所以違法,是與規劃要求相左。如果政府可以留用,就說明(可以)不影響規劃,既然如此,當初業主提出建設申請就該批準。否則,政府也同樣沒有留用違法建筑的理由。
“執法不能與利益沾邊,否則就會陷入枉法泥淖。”對照這個常識,執法者還需自省。
□成彪(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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