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備受公眾關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母親聽到這一結果淚流不止。 中新社發 袁爽 攝
中新網杭州7月20日電(記者 鐘新)7月20日下午3時30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5•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親屬,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等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宣判。
針對這一宣判結果,雙方家長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均表示不公平。
今年5月7日晚8點左右,年僅20歲的胡斌駕駛大紅色三菱跑車在杭州繁華的街頭與朋友“飆車”,將看完電影、正在穿過斑馬線回家的25歲青年譚卓當場撞死。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時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該行為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將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的行為重復評價為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胡斌案發后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具體規定,認定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缺乏法律依據。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針對這一結果,受害人譚卓的父親譚躍在接受本網記者專訪時表示,對于這個審判結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訴機關在庭審時已經指出胡斌的行為是比較惡劣的,不應該只判了三年。“我會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審判監督程序。”譚躍認為,杭州中院可能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所以他準備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目前他正在向有關律師咨詢相關事宜。
譚躍認為量刑過輕,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樣覺得不公平。胡斌母親庭審出來后一直在哭,對記者說,“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沒說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訴記者,他現在心情很不好,他們只能聽天由命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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