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兇犯判死: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例
成都這個判例恰恰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駕車者,不要以為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只會判處交通肇事罪,判處個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為,每個醉酒駕車者根本無法算準自己有多清醒的意識,萬一意識非常糊涂,在撞了第一個后仍然渾然不知,繼續前行撞到其他人,那么死刑就可能從天而降。最好的選擇是,喝酒后不要駕車。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3日對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孫偉銘當庭提出不服判決要上訴。(《羊城晚報》7月24日)
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判處惡性交通事故當事人刑罰,不乏判例,不過,用這一罪名對醉駕者判處死刑屬于全國首例。這一判例極具里程碑意義,一方面,這個判例本身給醉酒駕車者一個極大的警醒,防范潛在的醉酒駕車行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民眾來共同思索,如何將關口前移,制止那些嚴重違規駕車行為,迎接我們這個“汽車社會”的新時代。
從刑法理論上講,孫偉銘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可謂罪當其罰。因為,孫是在醉酒且違規駕車撞到一輛車后繼續駕車逃逸,再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駕車逃逸行為表明其為了逃避懲罰,不顧不特定的多人生命財產安全,對惡性后果是放任的,是間接故意的。
許多醉酒駕車者包括南京那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肇事者,認為他們在第一次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人后,因為醉酒根本不具清醒意識,不知道撞了人所以繼續前行撞到了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人,他們認為后面的行為并不是為了逃逸,也不希望發生這些后果。這點是說不過去的,因為,醉酒并不會讓人完全喪失意識,而只是減弱意識,法律認為醉酒駕車者還具有相當意識,在撞人后不及時停下來接受處理而是繼續駕駛,就是一種放任。即使醉酒駕車者真正因為大量飲酒,造成意識非常胡涂,在駕車撞到第一人后真正不清楚自己撞了人而繼續前行,但是,法律仍然認為他后面的行為造成后果是間接故意的。因為,醉酒本身就不允許駕車,駕車者在醉酒時也完全可以選擇不駕車,但這時他選擇了駕車并且連續發生了嚴重后果,法律就不會因為他神志不清楚而免責。這個道理正如某些人醉酒后殺人一樣,在刑法中叫“原因自由行為”。
成都這個判例恰恰在警示所有的醉酒駕車者,不要以為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只會判處交通肇事罪,判處個三五年完事,而完全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為,每個醉酒駕車者根本無法算準自己有多清醒的意識,萬一意識非常糊涂,在撞了第一個后仍然渾然不知,繼續前行撞到其他人,那么死刑就可能從天而降。最好的選擇是,喝酒后不要駕車。
另一方面,民眾之所以對于杭州飆車案、南京醉酒駕車案極為關注,對成都這個判例拍手稱快,反映了我們社會轉型中一種焦慮,以及對立法與司法更嚴厲防范交通事故的一種期待。
目前我們已經步入“汽車社會”。有數據統計,截止到2008年9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6803萬輛,其中,單單私人汽車就有4018萬輛。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仍然是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最大殺手。2008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0.1億元。這個數字是驚人的,也遠遠高于其他國家的比例。
面對著交通事故不斷增長的突出問題,公眾期待著更嚴厲的規則來加強管理。成都這個判例以死刑的最嚴厲懲罰,吹響了在汽車社會要更加嚴格制止違規駕車的號角。但是,光司法一方的努力還是遠遠不夠的,立法、行政等多方面應當齊頭并進,立法也應當順應汽車社會的到來,將防范關口前移,例如將違法改裝車輛、飆車、醉酒駕車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在民事上對交通肇事者加大懲罰力度,甚至將勸酒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在行政管理上,嚴格執法,對飆車、醉酒駕車等行為及時給予行政處罰、吊銷駕駛證照等等。
但愿成都的判例不僅僅被當作個案,而是應當作為一個拉開嚴管“汽車社會”的序幕!
首席評論 □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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