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交強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就像車主在購買了交強險之后,還可以購買商業第三者險。有了交強險,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傷保險?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份“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同時公布的,還有之所以做此刪改的五點原因。
有關方面公布的五項理由確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國社會保障和工人權益維護的現實來看,這五點理由還未充分到必須刪除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范圍的規定。
如公布的理由認為,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因此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但就目前而言,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確實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也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但更應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12.2萬元人民幣,在現實生活中,交強險并不都能讓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償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長,受害人還要面臨中國司法的老大難——“執行難”這一關。如果工傷保險能夠作為交強險的補充,對于職工權益保護當是大有裨益的。工傷保險和交強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就像車主在購買了交強險之后,還可以購買商業第三者險。有了交強險,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傷保險?
公布的第二點理由在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從網上的輿情反映來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對刪除這一規定。沒有相應的數據和事實支撐,這種籠統的“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難免會讓公眾覺得他們又“被代表”了。隨著“征求意見稿”的公開,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不同意見得以表達,相關部門理應認真做好民意和輿論的搜集、統計與分析,以具體而客觀的數據來說服公眾。此外,非機動車事故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確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討論。鑒于非機動車事故的發生實則并不多見,即便有這樣的個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傷保險來轉移風險、均攤損失,那么是否可以考慮將非機動車事故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至于其他三項理由,均不具有實質意義。比如認為工傷保險是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事實上,連立法者也承認,上下班途中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而“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也可以通過完善相應的標準和操作規程,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克服困難。不能因為稍有困難,就一刪了之。最后一項從國外經驗來引證“刪除說”,而在《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時,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樣的理由來支持“列入說”的。
以此看來,“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范圍的縮小,在理據上還難稱“充分”,尤其是刪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亟須更廣泛的辯論。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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