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議,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 罷免其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記者同時獲悉,《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草案)》已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今后,深圳將加強政府和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初步確定對23種行為要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出臺規定促公務員廉潔
據了解,原深圳市市長涉嫌嚴重違紀事件在深圳政府內部產生激烈振蕩,新一輪對政府官員反腐倡廉的教育再次提上日程。7月24日上午,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長王榮主持召開深圳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章,會議認為,系列規章是對國家現有法規結合深圳特點作出的具體規定,對加強政府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強化責任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將以此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宣傳,促進公務員隊伍的清正、廉潔、高效。
據了解,此次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草案)》以及《深圳市政府績效評估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及其配套文件。在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方面,深圳增加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一系列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方面,對行政機關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等三個方面詳細列舉了23種應當追究決策責任的行為的表現形式。
社會影響惡劣也追責
其中,《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在有關具體內容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辦法》還增加了未認真履行與上級簽訂的責任書、未達到責任書規定的要求或違反責任書的其他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條款。同時增加了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造成損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此外,對執行不力、內部管理制度等一些較為模糊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和修改。
而對于不執行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追究過錯責任增加了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限制條件,如政府法制機構只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和執法督查決定的行政監督工作時,拒不執行應追究責任。
借鑒香港廉署制度防貪
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上,《辦法》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增加了“書面告誡”和“責令公開道歉”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領導職務”的方式。
而《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草案)》還創新了行政監督方式。規定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如檢查或調查、行政問責、考核等,還規定了近年來創新的監督方式行政電子監察、績效評估、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考評等方式。同時借鑒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貪的成功經驗,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審查的監督方式。(記者劉暢 通訊員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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