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人民日報》刊發《如此賺錢太霸道》一文,記錄了前不久在國家體育館“鳥巢”看場演唱會時遭遇自帶水被沒收而被迫購買10元一紙杯礦泉水的事情。今日,中國律師精英網首席律師尹富強給人民熱線來信,從法律角度對"鳥巢"一杯礦泉水10元錢提出3點建議。
近日《人民日報》報道批鳥巢賺錢太霸道“一杯礦泉水10元錢”,從報道中我們看到了消費者的無助、無奈。
根據媒體報道我們可以看到商家的“強勢”,一杯礦泉水賣10元錢是否違背了公平的原則,是否屬于“暴利”?法律是否應當制裁這種“暴利”的行為,有相關部門是否該對此進行監督管理,是否有相關部門存在不作為?從法律角度我們可以提出更多的質疑和探討。
反暴利法規亟待完善
為了制止這種“暴利”行為國務院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1995年1月25日就制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其中明文規定:
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一杯水10元錢,可謂是“天價水”,這樣的事情居然發生在我們引以自豪的“鳥巢”之中,有點讓人感到匪夷所思。在強調公平、民生的法治社會之中,不得不讓我們反思,我們的法治到底哪里還有問題,哪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暴利”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理應強硬起來,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
如何抑制“暴利”?我們要從行政管理角度以及消費者維權的角度,從法治層面的加強來保證消費者可以獲得最大限度的公平。
從法律條文層面,《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是1995年制定的。從十多年來的法律效果來看,其收效甚微。隨著社會的變革,這個規定中的很多條文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執法部門較難按照此法執法。另一個層面對于有責任的執法主體的不作為行為的制約也是沒有力度的。“沒有制約的法律條文等于空文”,我們需要重新審視這個法律。
維權成本應該由違法者埋單
當然我們也要考慮到執法部門的難處,諸多的違法行為靠有限的“執法人員”是難有大的作為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大眾的力量,這就要賦予大眾維權的武器。但現階段我國在維權方面存在一個致命的問題,就是“違法成本過低,維權成本過高”。
要想從本質上解決上述問題,就要降低維權人的維權成本,扭轉“為了維權打官司,贏了官司卻照樣賠錢”的局面。而解決這個問題簡單的方法,就是讓違法者為維權人的維權成本埋單。例如維權人維權請律師的費用,最后要讓違法者來支付。
用法律制約監管不作為
每次遇到一些問題的時候,都會有聲音呼吁商家自律。當然自律是需要的,但是光靠自律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我們必須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的威懾力來促使其真正的自律。
同樣我們也在呼吁監管部門“不要沉默”,但僅靠呼吁還是不夠的,必須在法律制定層面上考慮對監管不作為的制約,“沒有制約的職責等于無職責”。
只有這樣才能用法律的強制力量來消除這些違法行為,以達到社會的公平正義。
中國律師精英網首席律師尹富強
2009年7月26日(熱線主持:趙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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