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親赴案發現場細核查
-起訴罪名經檢委會討論決定
-模擬動畫再現案發情景
-此案并非“全國首例”
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對孫偉銘無證醉酒駕駛一輛別克轎車造成四死一重傷一案公開宣判,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偉銘不服,當庭表示要上訴。
此案判決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7月29日,本報記者采訪了成都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了解此案辦理的細節。
批捕:檢察官現場詳細調查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在參加壽宴飲用大量白酒后,于下午4點駕駛別克轎車送父母到火車站,后往龍泉驛區方向行駛。下午5時許,孫偉銘駕車行駛至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從后面撞上了正在正常行駛的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
事故發生后,孫偉銘迅速倒車從被撞的“比亞迪”車旁超出,高速駕車逃逸。在逃逸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以每小時130多公里的速度(事故路段限速60Km/h)向右側繞行后又向左側迅速繞回,越過中心雙實線,與相對方向正常行駛的一輛“長安奔奔”轎車猛烈相撞,隨后又迎面先后與奧拓轎車、蒙迪歐轎車及奇瑞QQ轎車等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
案發當天,警方將孫偉銘刑事拘留。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請成都市檢察院批捕。
成都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案檢察官為掌握更加翔實的第一手資料,不僅認真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孫偉銘,還到案發現場對行人流量及車流量進行了詳細調查,詢問處理該事故的交警當時具體情形,查看監控錄像,核實了案發時的關鍵細節。12月25日,該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偉銘作出批捕決定。
起訴:罪名經檢委會討論決定
今年2月26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關于起訴的罪名,成都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介紹說,成都市檢察院是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充分考慮,并經過檢委會討論后決定的。
他告訴記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屬于刑罰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但在主觀上前者為故意犯罪,而后者為過失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的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結合該案實際,孫偉銘無證且醉酒后駕車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之處,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其在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繼續駕車高速逃逸,后沖向相向行駛的多輛汽車,造成嚴重后果。這些事實充分證明,孫偉銘主觀故意非常明顯。
庭審:被告人當庭鞠躬懺悔
5月22日,該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當天,14名人大代表和特約檢察員以及30余名交警到庭旁聽庭審。
庭審中,公訴人在大屏幕上播放了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同時為了支持指控,更清晰地還原肇事車的行駛軌跡,公訴人還向法庭演示了為此案專門制作的現場模擬動畫,再現了案發當時情景。
控辯雙方圍繞孫偉銘的行為到底是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觸犯交通肇事罪展開了交鋒。公訴人認為,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須取得駕駛執照后才能駕駛機動車輛,卻無視公共安全,長期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輕視。
孫偉銘的辯護人則稱:孫偉銘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點。對危害后果,孫偉銘并不是希望和放任發生,不具有主觀故意,因此不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陳述階段,孫偉銘向法庭說:“我愿意接受任何懲罰……我一輩子也還不清欠下的血債。”說完,他轉身向旁聽席上的被害人家屬三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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