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成都男子孫偉銘無證、醉酒駕車連撞5車后逃逸,釀下4死1重傷的慘劇,被判死刑,成為交通肇事案中全國首例判處醉駕者死刑的案件。
孫偉銘是否該判死刑?為什么有的交通肇事判死,有的卻只判幾年?肇事者究竟應該以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量刑?面對頻頻發生的醉酒駕車肇事,是否應該將其單獨列為刑法中的一項罪名?對酒后駕駛,除了行政處罰和治安拘留,是否應該采取更嚴厲的刑事處罰手段加以約束和震懾?
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同樣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飆車案的胡斌判3年,成都醉駕男孫偉銘則被判死刑。究其原因,判罰的罪名不一樣———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而檢察院起訴孫偉銘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嚴重者可判處三至七年徒刑,后者極刑可高達死刑,無論是性質還是量刑完全不在一個等級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一個很多人原本都不太熟悉的罪名。但近期卻頻頻見諸報章:如撞車勒索、撞車泄憤、飆車、盜竊沙井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搶奪司機方向盤等等,其行為的共同特點,都是“漠視不特定公眾人員安全”。
那么,孫偉銘的行為為什么被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個依據來認定其是故意:無證、醉酒、逃逸。檢察機關認為,孫偉銘醉酒駕車,在與正常行駛的轎車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處罰,以高達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時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區道路上高速駕車,當日正值周末,車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時的孫偉銘對自己的危險行為已持放任態度,最終導致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廣東省交管部門人士認為,對駕車撞人事故定罪量刑的標準,不光看車主是否撞死了人,關鍵還要看肇事情節以及法律規定。
各地對醉駕處罰裁量標準不一
據統計,全國的機動車輛已有1.7億多輛,實際駕駛員數量比駕照要多,這其中自然就有小部分無證的“馬路殺手”;廣東全省機動車(含摩托車)約為1600萬輛,約占全國的十分之一,數量龐大。有數據顯示,我國汽車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以2008年為例,我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6.5萬起,造成73484人死亡。這其中,因“酒”而亡的案例不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處。也就是說,即使因醉酒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僅僅被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盡管醉酒駕車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現實中卻屢屢發生。在實際操作中,各地處罰輕重程度不一。有的醉酒駕車只以輕微違法追究。深圳不久前剛剛針對醉酒駕車者實行細化的統一裁量標準,配合執法的處3日行政拘留,拒絕執法的分別處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將被累計處20日行政拘留。而南京最近出臺規定,對醉駕出車禍者將吊銷其駕照,且終身禁駕。
即便判處醉駕有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罪行也是輕重不等,孫偉銘被判死;同樣是醉駕殺人的沈陽車主吳凱造成3死2傷被判7年;湖北荊門掇刀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周華酒后駕車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
有專家認為,對醉駕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裁量標準不統一,導致了判決的五花八門。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彌補這個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樣彈性過大。
增醉駕罪震懾“醉貓”?
一單又一單的酒后駕車肇事事故經媒體頻頻曝光,似乎并沒有起到警醒作用。“目前的肇事成本還不致于讓嗜酒車主意識到其行為的危害性。”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陳輝律師認為,如果對飲酒駕車行為不下“猛藥”,就會因其“違法成本”過低,無法警示和懲罰飲酒駕車的行為,勢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頻發。
經公安機關調查,事發前,孫偉銘所駕駛的這輛上戶僅半年的別克轎車已被電子眼拍攝到包括超速、闖紅燈在內的十次違章記錄;從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南京建筑老板張明寶共有80次違法行為記錄。能夠猜想得到,這80次違法記錄中自然也少不了酒后駕車導致的違法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院的做法是依據民事賠償的結果量刑,如果能夠充分賠償或者達成調解結果,肇事者往往被判處緩刑。
事實上,為了躲避交警檢查,很多車主也是招數頗多。記者多次跟隨交警部門查處酒后駕車行動就發現,不少“醉貓”被交警攔下后,不是配合做酒精測試,而是忙著打電話找熟人“擺平”。在廣州跑馬場,一些車主精明得很,知道交警在跑馬場正門設點檢查,就想法設法從其他門溜走。此外,在醉酒開車肇事后,一些車主會有意識地先離開現場,隔一段時間再返回,其目的可想而知,大多是為了避開酒精測試,降低體內所含的酒精含量。
以廣州為例,交警部門開展行動時,一天查扣將近30個“醉貓”,而據參與行動的一線交警對記者所反映的情況,“交警大半年開展行動所查到的‘醉貓’,可能還抵不過一天廣州實際所存在的酒后駕駛的‘醉貓’數量。”該交警解釋說,因為交警部門不是每天都開展查醉駕行動,而且很多時候行動都在晚上12點就結束了,而很多車主泡吧、娛樂飲酒結束駕車回家都已經在凌晨兩三點。
陳輝律師認為,有必要對現行的醉駕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對醉駕行為加重處罰。成都兩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也引起法律界廣泛關注。
不過也有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如川大法學院副教授伍長康就認為,《刑法》主要還是以教育為前提,如果將尚未產生嚴重后果的行為納入《刑法》懲罰范疇,在一定程度上是將犯罪標準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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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肇事事故
2008年12月14日沒有駕駛執照的孫偉銘駕駛一輛別克小汽車,在成都市藍谷地附近撞上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發生事故后,孫駕車逃離現場,又撞上對面正常行駛的一輛轎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后經鑒定,孫偉銘屬于醉酒駕車。今年2月,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7月23日被成都中院一審判處死刑。
2009年6月30日南京建筑老板張明寶酒后駕車,相繼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轎車,釀成5死4傷的慘劇,死者中還有一名孕婦。經抽血化驗鑒定,肇事車輛駕駛者張某屬于醉酒駕駛。
2009年5月7日杭州某高校學生胡斌開著三菱跑車將正在過馬路的大學生譚卓撞飛,譚卓搶救無效死亡。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斌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日廣州發生“豪車撞的士”事故。王焯×駕駛轎車搭載黃偉×行駛,追尾碰撞前方出租車尾部。王黃二人下車與的哥發生爭吵并打傷的哥。隨后,黃偉×駕駛轎車強行推撞出租車,隨后駕車逃離現場。交警于6月2日凌晨2時許,錄得黃偉×酒精含量為228毫克/毫升,超出正常值3倍。
-他山之石
國外重罰飲酒駕車
美國醉酒駕車即便是沒有發生人身傷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駕駛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標準,就會被拘留關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監禁,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司機酒精濃度超過6mg/100ml,將被無條件吊銷駕駛證。
日本醉酒駕駛者,處兩年以下徒刑或10萬日元以下罰款;帶有酒味駕駛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5萬日元罰金;醉酒駕駛兩次以上者,將被判處6個月徒刑。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對超過酒精濃度的司機,重者將坐牢兩年,輕者被扣駕駛證一年。
新加坡酒后駕駛,初犯者將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罰款或長達6個月監禁;重犯者強制監禁1年,并處罰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罰金為30000新元及最長10年的監禁。(本報記者洪奕宜統籌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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