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0日電 隨著河南省衛生廳、鄭州市委市政府等相繼對“開胸驗肺”事件中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開胸驗肺”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但該事件暴露出的職業病防治領域的問題,再次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河南省新密市民工張海超因從事過馬路切割等工作,懷疑自己得了塵肺病,曾四處問診,但始終得不到正式承認。6月22日,張海超不得以進行第一次開胸驗肺,但結果依然沒有得到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的認同。7月26日,為了維權開胸驗肺的張海超稱,“必要時,愿意二次開胸驗肺。” 張海超做出的“與其等死不如賭一把”之舉,令人震驚。
該事件發生后,媒體評論認為此事件暴露出了職業病維權的艱難處境,暴露了職業病防治漏洞。媒體認為,張海超的成功是偶然的,要防止這類事件再次發生必須對制度來一次“開胸驗肺”,徹底解決該事件唯有修法。
開胸驗肺暴露職業病診斷困境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可是在張海超事件中,即使最終的診斷結論都下來了,張海超所在的振東公司至今仍然沒有給他出具任何證明資料。《光明日報》稱,讓一名農民工去要求企業“自證其罪”,在現實中何其難也!
《長沙晚報》刊文稱,開胸驗肺事件能有目前的進展,無疑是好事。但還不足以解決職業病防治體制客觀存在之弊。文章指出了目前職業病防止體制中存在讓企業“自證其罪”、職業病鑒定機構缺乏監督、對用人單位處罰太輕三個弊端。
此外,張海超“開胸驗肺”之舉像一把利刃,戳進了安全監查機制的軟肋。《工人日報》稱,它說明,與強勁的經濟增長相比,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的軟弱無力。張海超誤診背后潛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管理中陷入有違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誤區。
必須對制度來一次“開胸驗肺”
修改法律與衛生部規章中的不合理部分,是讓更多張海超聲張權利的前提,否則,即使勞駕專家組介入鑒定,也是有可能被有關機構指稱“沒有資質”的。《廣州日報》稱,在衛生部專家的督導之下,“開胸驗肺”事件的主角,河南農民工張海超經專家組復診,再次被確診為“塵肺病”。不知道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會不會仍然以“沒有資質”為由,而拒絕認可這份結論?
文章稱,在隨便一個磚頭都能砸中一個專家的中國,一個普通工人的職業病鑒定竟然要鬧到開胸驗肺、衛生部督導、專家組調查的地步,這真是黑色幽默。合法的鑒定讓人覺得荒誕不經,“非法”的鑒定結論卻顯得更加權威,這是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所催生的常態。
文章稱,申請職業病鑒定必須出具單位證明,在實踐中也被證實為一個荒唐的規定。種種跡象表明,張海超之所以“開胸驗肺”,正是源于對制度沒有進行很好的“開胸驗肺”。現實已經證明并將進一步證明,修改法律與衛生部規章中的不合理部分,是讓更多張海超聲張權利的前提,否則,即使勞駕專家組介入鑒定,也是有可能被有關機構指稱“沒有資質”的。
《檢察日報》也發表相同觀點認為,解決“開胸驗肺”唯有修法。
文章稱,可以想象,引起衛生部高度重視的張海超,應該很快能夠得到正確治療,但愿這對張海超來說沒有為時過晚。但是,需要衛生部關注的,絕不只是一個張海超,而是一整個龐大的職業病患者群體。從根本上說,張海超的悲劇是由《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為甚。
文章稱,某種意義上,張海超與《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堪同孫志剛與《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相提并論。唯有修訂職業病診斷法,“開胸驗肺”事件才可言“解決”。也唯其如此,張海超“開胸驗肺”的悲壯,才真正有所價值。
但同時,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日前接受《新京報》采訪時回應稱,他未聽說《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辦法會進行修訂。
毛群安表示,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需要專業的知識和人員,在中國,工傷、司法鑒定也都是由專業機構來完成的。如果完全放開,很可能出現多家有多種診斷結果的情況。
毛群安說,一個辦法或者法律,都是經過了諸多調查論證,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經驗教訓,“開胸驗肺”事件屬于個案,在個案事件中出現的問題,應該具體地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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