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間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孫偉銘案一審宣判后,引起不少網友議論。有一種聲音提出,孫偉銘即便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屬于間接故意,沒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觀惡性深,對他處以極刑顯得偏重?
相關人士稱,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間接故意下不能判死刑,而間接故意也只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此外,還要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后果、犯罪情節等來綜合考慮。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
也有網友認為,孫偉銘案畢竟發生在交通事故中,不宜處極刑。
相關人士認為,孫偉銘案發生在交通事故中,但其罪名已變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借交通工具實施的此罪,在具有多種加重情節且沒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情況下,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據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上的危險犯,只要危險成立犯罪就構成,犯罪成立并不要求危害后果一定發生。在本案中,孫偉銘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而且造成了4死1重傷的嚴重后果。這一后果對定罪本身并沒有影響,只是量刑時予以考慮的加重情節。
醉酒導致控制能力和意識下降
不能減輕刑事責任
據稱,醉酒在客觀上可能會導致人的辨別和控制能力的下降,但依我國刑法規定,以此卻不能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以此為由辯稱自己當時沒有控制能力并將其作為應當減輕責任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成都商報記者杜雯
孫偉銘案的標本意義
孫偉銘被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一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有關法律專家說,不管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客觀上引發了全社會對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視和思考,從這一點看,此案有較深遠的標本意義和作用。
首先,孫偉銘案在司法界的連鎖影響開始顯露,國內近期發生的類似案件的審理備受關注。成都的“4·25”悍馬車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傷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傷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孫偉銘案無疑將以上兩起案件審理判決推上風口浪尖。杭州“5·7”鬧市飆車交通肇事案雖已宣判,但相關議論仍熱度不減。
其次,從社會層面看,孫偉銘案一審死刑判決的震懾作用相當大。且不說各地公安交警部門紛紛掀起一場查禁酒后駕車的集中整治風暴,事件對普通群眾特別是有飲酒駕車經歷的人觸動極大。記者最近在成都市區采訪時了解到,在酒樓、酒吧、歌廳等場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動選擇乘坐出租車。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胡光偉教授說,頻發的醉酒駕車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說明將法制知識變為人們身體力行的法治意識,仍有漫長的路要走。而孫偉銘案客觀上起到了“倒逼”作用。(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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