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納雍縣為解決拆遷難題出了一紙文件:干部、職員堅持不簽拆遷協議的,停職停薪,有親屬或員工不簽的,也要受到處理。納雍的苦衷是,舊城改造和新城開發幾年來因拆遷難而停滯。干部、職工對拆遷補償的要求,讓政府陷入雙重困局:被引進的開發商陷入拆遷難題可能走掉,而已被拆遷的居民等不來新居亦有動蕩可能。困境中的納雍縣政府認為,拆遷是全縣重點工作,干部們本應配合而不是成為阻力。“雙停”文件也因此出臺(7月30日《新京報》)。
據說,納雍縣是“參考借鑒了很多地方的規定,才制定這個文件的”。的確,從網絡上搜索相關新聞,可以看到很多地方也在拆遷中使用了類似“雙!钡氖侄巍5,別忘了,在搜索中除了能夠搜到相關的做法之外,還能搜到輿論對這些做法的批評和質疑。其中,最主要的觀點就是,這是責任的“連坐”,是對權利的干涉。為何納雍縣在出臺此規則時,只看到了規定的先行者,而沒有看到先行者所面對的輿論反響呢?
當然,納雍縣有自己的理由,“拆遷是全縣重點工作,干部們就該配合去說服自己的下級和熟人,有血緣關系則更有說服的優勢!鄙婕芭f城改造的拆遷自然是全縣的重點工作,但是這個重點工作是否包括干部說服下級和熟人的內容呢?這個重點工作到底是有關部門的工作還是所有干部的工作呢?事實上,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拆遷歸拆遷,拆遷有其制度路徑,說服歸說服,說不說服應取決于干部的意愿。在事關具體利益時,打出拆遷人人有責的口號,并不能理順其中的關系。
“和‘嘉禾事件’完全不同,我們是合法拆遷,而他們是違法的。”這是納雍縣的第二個理由。其含義是,目的是正確的,手段上的問題就可以忽視。這樣的說法好似是成立的。既然目的是正確的,既然當事人的利益已經得到了恰當的保證,那么使用“雙!钡氖侄未龠M目的的實現就沒有問題。可是何謂“連坐”呢?“連坐”并不是指目的不正確,“連坐”指的就是手段的不恰當。無論要實現的目的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使用“連坐”的形式都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干涉。也就是說,目的的正確并不能賦予手段的合理性!斑B坐”就是“連坐”,無論它用來做什么。
那么,對拆遷直接涉及的干部、職工是否能采用“雙停”的手段呢?按理說,舊城改造與公共利益有關,干部和職工應起到帶頭作用。但問題是,如果他們不起帶頭作用,他們所要面對的處罰到底應該是法律的,還是行政的?在現實生活中,干部的身份也可以是多重的,當他們拒簽時到底是以一個干部的身份,還是以一個被拆遷者的身份?作為干部,他們能否維護自己認為的必須堅持的利益?雖然,行政領域的“雙停”可以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但如果以上的問題不解決,干部們即使簽了拆遷的協議,心中也難有認同感。
既然“雙!钡淖龇ㄉ婕爸T多現實問題,可見即使它在某些時候起到了快速的效果,這樣的手段也很難說是破除拆遷困境的捷徑。拆遷的確是一個難題,但正因為難在面對這一難題時,才更應該小心謹慎,堅持原則。這個原則應該是依法拆遷,當一個拆遷事件涉及了多方利益時,最好的方法就是訴諸法律,讓法律決定到底該怎樣辦。與行政屬性的“雙!毕啾,法律途徑的解決方案更能夠獲得各方的認可。(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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