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農林漁業局改為農業和漁業局
為適應深圳城市化進程,實現林業與園林的統一管理,將農林漁業局的林業管理職責劃入城市管理局,農林漁業局改為農業和漁業局,掛海洋局牌子,城市管理局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12.組建應急管理辦公室
目的:提高政府處置突發應急事件的能力。
整合的部門:將應急指揮中心、民防委員會辦公室(地震局)的職責,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職責,整合劃入應急管理辦公室,由市政府歸口聯系。
應急管理辦公室掛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民防委員會辦公室(地震局)的牌子。
不再保留的部門:應急指揮中心。
13.完善安全生產監督防御體制,強化安全生產職責
為進一步強化和落實責任,使行業管理與安全生產緊密結合,促進行業政策標準制定與安全生產監督執行形成合力,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工礦商貿企業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能劃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安全生產綜合職能劃入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掛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牌子后,安全生產監管形成應急辦綜合協調,各行業主管單位各司其職的新格局。
14.調整法制辦、金融辦職能
法制辦、金融辦主要協助市長處理專項事務,不具有面向社會的公共管理職能,由辦公廳歸口聯系,法制辦掛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牌子。
15.調整民族宗教事務局、僑務辦公室職能
僑務辦公室列入市委統戰部,市委統戰部掛僑務辦公室牌子。
民族宗教事務局由與市委統戰部合署辦公改為在市委統戰部掛牌。
1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17.不再保留市委駐深單位工作委員會
市委駐深單位工作委員會有關駐深單位管理的政府職能劃入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駐深單位黨的工作職責劃入市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機構改革呈現四大特點
深圳經濟特區成立以來,對行政管理體制先后進行了7次大的改革。本次機構改革與以往幾次相比,具有四大特點:
特點一:重點明確
此次機構改革并不是對機構進行簡單的拆分,而是緊緊抓住政府職能轉變這個核心,既從宏觀上重點厘清政府、市場、社會的邊界,又從微觀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既突出城市政府這個“大基層”特點,又注重特區之“特”的要求。
特點二:涉及面廣
除教育、民政等個別機構暫不作調整外,深圳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等都納入了調整規范,共減少機構15個。即使暫不作調整的部門,也將按照轉變職能的新要求重新進行“三定”,如此廣范圍、大力度的改革在全國尚不多見。
特點三:縱深推進
此次機構改革著重解決制約深圳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明確新形勢下政府定位,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既強調完善經濟管理,又把加強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放到突出位置;既著力優化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又重在解決特區內外二元化發展問題。
特點四:突出創新
此次機構改革在政府職能轉變方面邁出新步伐,在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方面進行新探索。
部門職能定位
此次機構改革后深圳市政府機構統稱為工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定位作出區分:
委:主要承擔制定政策、規劃、標準等職能并監督執行的大部門。
局:主要承擔執行和監管職能的機構。
辦:主要協助市長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行使管理職能的機構。
委、局對市政府負責,委對局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對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和綜合指導,局對委進行政策反饋和建議。一部分主要承擔執行和監管職能的局,由主要承擔制定政策、規劃、標準等職能的委歸口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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