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女記者涉嫌受賄案”將于今天上午9點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記者從該法院獲悉,杏花嶺區檢察院將以受賄罪對李敏提起公訴。
據李敏家屬此前為其聘請的代理律師(后被解除委托關系)周澤介紹,該案涉及對新聞自由的理解,李敏行為的罪與非罪在法學界有很大爭議。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中央電視臺記者李敏涉嫌收受該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后,利用其記者的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干擾偵查活動,涉嫌構成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該案。當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該事件經披露后,一時輿論嘩然,不少評論認為這是公權力打壓記者履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的典型案例。對此,時任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的何書生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央視女記者李敏被抓捕是涉嫌受賄,“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李敏)的問題極其嚴重,罪證確鑿,問題重大,影響極其惡劣,在國內都屬于罕見的。”
對于記者能否構成受賄罪主體這一問題,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認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成立。此前,在今年5月份在北京舉行的“‘誹謗政府’與公民監督權研討會”上,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知名律師田文昌等法學(法律)界人士呼吁,司法機關應慎重啟動對記者的犯罪調查,打擊記者的背后可能就是扼殺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據了解,記者是否構成受賄罪主體,這一問題目前在法學界仍存在爭議。(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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