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山西檢察官進京抓捕央視女記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開庭審理,李敏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老實說,這樣一個判決結果與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山西檢察官進京抓記者事件之間,存在著一個太大的落差,等待有關方面給予解釋。當初與輿論的錯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辦案機關信心滿滿不容質疑的態度。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李敏的問題極其嚴重,罪證確鑿,問題重大,影響極其惡劣,在國內都屬于罕見的。”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認定李敏的受賄金額為3.7萬元,因此才有判三緩四的量刑結果。這樣的一個事實,與所謂極其嚴重、極其惡劣、國內罕見之間,落差到底有多大?
雖然何書生檢察長“相信法院會給出一個公正判決”。但是,記者受賄案及其相關聯的問題不會在判三緩四面前自動畫上一個句號。最直接的疑問在于,作為“案中案”的記者受賄案已經得到了可謂雷厲風行的辦理,那么引發此案的湖南商人吳曉輝被山西檢察機關多次抓捕的案件,為什么一直無人問津?采訪此案的記者已經因為受賄罪被判三緩四,她所采訪的案子卻仍然沒有任何說法。先與后,緩與急,在這里仿佛被莫名其妙地置換扭曲了。
更讓人意外的是,山西相關辦案機關口口聲聲所稱自己進京抓記者得到了最高檢“指定管轄”的許可,現在這份“指定管轄”的文件也受到了質疑。配合山西檢察官辦案的轄區派出所民警向《法制晚報》記者回憶,他們見到的函件不是指定管轄“受賄案件”。吳曉輝案件的律師更是指出,所謂的最高檢指定管轄的函件,實際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吳曉輝的“貪污案”。如果媒體的上述調查屬實,那么山西檢察官進京抓記者行為本身的合法性需要重新討論。所謂“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放言將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全國罕見”的夸大之詞與3.7萬元事實受賄金額之間的背離,而且要返回到一切爭論的原點,即山西檢察官有沒有資格進京抓記者?
無論是誰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在這個實體正義之外,我們之所以要用警惕的目光逼視程序正義,乃是因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證。如果我們認可這一點,那么需要解釋的將不止于上述種種,還得加上好幾個——為什么一場公開的案件審理,媒體記者卻難以進入現場?被組織來旁聽的人,毫不諱言“明明不愿來,單位非讓來”?為什么當事人的律師連“受誰委托”的問題也不肯作答,直接說“問法院吧”?(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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