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靖西縣錳礦原黨委書記、礦長岑宏和原副礦長黃高恒涉嫌貪污受賄一案,在靖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到場旁聽的群眾擠滿了旁聽席。曾被認為是年輕有為的兩名國有礦企干部,竟然涉嫌索取他人賄賂、伙同他人貪污公款累計180多萬元,讓不少人感到意外。
索要“協調費”頻得手
7日上午,在靖西縣法院庭審現場,岑、黃兩人坐在被告席上,言語不多。兩人的辯護律師不時和公訴人“過招”,作罪輕辯護。旁聽席上座無虛席,當地不少群眾和官員自發來旁聽。門外,仍有群眾希望進入旁聽席,但被法警以“人滿”為由勸下,他們轉而徘徊在走廊內,顯然對此案較為關注。
法庭上,公訴人列舉了岑、黃兩人涉嫌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2007年5月,廣西一家錳業公司因為急需碳酸錳粉,于是找到了岑、黃兩人,雙方經過商談,簽訂了購銷合同。事后,他們開始向這家公司索要每噸20元~45元的“協調費”。為了得到靖西縣錳礦供應的礦源,此后一年里,這家公司先后12次向兩人支付了91萬多元。這些錢都進了兩人的口袋,其中岑宏分得54萬多元。
當年12月,靖西縣一家錳業公司開始購買縣錳礦的放電錳精礦,岑、黃兩人同樣是索要“協調費”,標準是每噸300元~500元。直到2008年9月,雙方共完成了9次交易,這家錳業公司給了兩人29萬多元的“協調費”。
岑、黃兩人索要“協調費”,何以頻頻得手?對此,當地知情人士稱,前兩年,礦產資源價格猛漲,尤其在靖西縣,當地只有縣錳礦有開采權,礦老板“奇貨可居”,加工企業只得乖乖掏錢。
權柄在握“利益均沾”
據公訴人介紹,岑、黃兩人身居靖西縣錳礦正副職時,除了對外經濟往來中以“協調費”、“好處費”的名義索取費用,在礦廠內同樣是“利益均沾”。
黃某承包了縣錳礦一個采區。2007年10月,當黃某與縣錳礦結算礦款時,岑、黃兩人提出,黃某每銷售一噸錳礦,要給他們10元。當時,黃某認為標準過高,但自己又離不開這兩人幫忙,之后雙方“協商”把標準定為每噸7.5元,其中5元給岑宏,2.5元給黃高恒。直到2008年8月,黃某共計送上了8萬多元。承包另一個采區的廖某,也遇到了類似“待遇”,他每月要從外銷收入中提出1萬元,交給岑、黃兩人。
不僅如此,這兩名承包商還面臨著另外的收費。按照岑、黃兩人安排,黃某自采外調的礦石,每車要交50元~100元的管理費,而廖某則是每車50元的過站費。當地檢察機關偵查發現,僅此一項,兩名承包商就交了10萬多元,這些錢都被岑、黃兩人伙同其他幾個礦領導私分了。
覃某是靖西縣錳礦的職工,2008年4月,岑、黃兩人找到他,并表示可以把礦上的兩臺機器承包給他,不過所得的利潤要3人平分。覃某同意后,順利地承包到機器,之后4個月里,他把1.4萬多元的“利潤”送給了岑、黃兩人。
據當地檢察機關統計,岑、黃兩人從2007年到2008年,短短一年時間里,涉嫌共同受賄147萬多元。
3年私分公款15次
公訴人稱,岑、黃兩人利用職務之便,在3年多時間里,又伙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累計39萬多元。其中,岑宏起決定作用。
據介紹,2006年8月,岑宏交待下屬,把礦上的炸藥差價款提出賬外,然后分發。到2008年8月,礦管科副科長劉某累計提出了18萬多元,分7次分發給礦領導。岑、黃兩人各分得兩萬多元。
2005年2月,時任靖西縣錳礦黨委書記、副礦長的岑宏,交待下屬李某把地磅款、尾礦款和礦管費等賬外資金分發給礦領導。直到2008年7月,李某累計8次,把21萬多元分發給岑、黃等人。
按照檢察機關掌握的材料,在這3年時間里,岑、黃兩人涉嫌伙同他人貪污公款達15次。
8月7日,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岑、黃兩人基本都供認不諱。只是兩人都把索賄辯解為一般受賄。此外,黃高恒還稱自己沒有貪污。當日,法院審理結束,將擇日宣判。
贓款已悉數追回
靖西縣檢察院負責偵辦此案。該院檢察長黃朝忠稱,去年,百色市對轄區各縣的礦廠進行了集中整治,其中發現靖西縣錳礦存在相關問題。今年3月,檢察機關根據掌握的線索,進行了立案偵查,并對當事人實施逮捕。兩個月后,此案偵查終結,被移送到法院審理。
立案前,辦案人員曾向金融部門查詢過岑、黃兩人的銀行賬戶,發現岑宏妻子的名下有200多萬元存款,較為異常。讓人意外的是,兩三天后,這筆存款都已被全部取出,并分散到岑宏的七八個親戚朋友的名下。
案發后,岑宏曾向檢察機關辯解,這些錢是做生意得來的,經過辦案人員作思想工作,岑宏已把贓款全部退回。黃高恒涉及的贓款也已悉數追回。
靖西縣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有關負責人稱,此案是解放以來靖西縣發生的涉案金額最大的貪污受賄案。今年4月,此案先后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列為商業賄賂專項行動督辦的典型案件。
岑黃一案,還牽出了幾名涉嫌貪污受賄的靖西縣錳礦干部。目前,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身陷囹圄才懺悔
在當地不少人看來,兩名礦長年輕有為,前途無量。就在案發前,坊間還流傳岑宏將到當地重要部門任職。
資料顯示,岑、黃兩人分別生于1976年和1975年,30歲出頭,分別是大學和大專學歷。
據辦案人員介紹,案發后,岑宏曾懺悔過。他認為,自己平時不加強學習,不注意加強對自己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禁不住物質誘惑,沒有正確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
當地也有人這樣解讀此案:眼下,礦廠的風險系數較大,一旦出現事故,礦老板就要負責;個別國有礦企的干部總覺得自己承擔的責任大,與經濟收入不成比例,才會萌生“撈一把”的念頭。(南國早報)(記者 胡志偉 通訊員 農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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