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負責人許超凡、許國俊(簡稱“二許”案)在美國聯邦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聯邦地區法院以有組織欺詐犯罪、洗錢、跨州攜帶盜竊資金、護照欺詐、簽證欺詐、婚姻欺詐等多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這是繼美國成功遣返“二許”的同案犯余振東之后中美兩國在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取得的又一個重大成果,表明我國反腐敗工作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突破,也表明隨著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強與完善,外逃貪官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審判和懲罰。通過此案,我們可以看到:
一、國家之間的有效合作是打擊外逃貪官的保障
1、打擊腐敗犯罪是中美兩國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體現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大經濟犯罪的嫌疑人特別是貪污腐敗分子外逃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政府曾多次表示,對于外逃貪官,決不放松通過國際合作遣返、打擊的力度。
“二許”案一審宣判后,美國助理司法部長蘭尼·布魯爾在新聞公報中稱,“對那些在各自國內濫用金融系統,通過欺詐手段潛逃至美國,并在這里試圖用非法所得享受富足生活的外國罪犯,我們將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付出全部代價。”
這表明,打擊腐敗犯罪已成為中美兩國的共識,這也是“二許”案件成功合作的有利條件。
2、中美兩國之間的相互尊重是“二許”案得以順利審判的現實基礎
本案中,“二許”所侵犯的主要是中國銀行的財產權利,而審判所依據的是美國法律。這就需要中美兩國充分遵守相互尊重原則,一是美國對中國的財產權益和中國對合法財產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是中國對美國審判制度和判決結果的尊重。前者是本案能在美國順利進行訴訟的保障,后者是中方為美方提供多項合作的基礎。
3、《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中美兩國進行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礎
2000年6月19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該協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兩國在刑事案件調查、起訴、審理等階段的刑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查找有關人員、證人到請求國出國作證和在沒收領域里進行合作等內容。
“開平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在該協定的基礎上,從2001年至今,兩國執法機關(包括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此案在查找逃犯下落、凍結及扣押犯罪資產等方面開展不間斷地、富有成效的合作達8年之久。
4、美國的國內法是審理和判決“二許”的法律依據
與余振東不同,“二許”拒不認罪,不愿接受遣返,但并不等于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從美國方面的追訴情況分析,“二許”及其家人從事的有組織欺詐犯罪、洗錢、跨州攜帶盜竊資金、護照欺詐、簽證欺詐、婚姻欺詐等行為也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主要是違反了《美國法典》和《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等法律的規定。因此,美國司法機關對“二許”及其家人的犯罪行為享有追訴權。
初審宣判以后,許超凡的辯護律師稱“二許”正準備上訴。根據美國的刑事審判制度,“二許”可以向美國第九巡回法庭上訴,以后還可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被告初審被判有罪以后,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法院必須接受并按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第一次上訴失敗,被告人還可以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但第二次上訴已經不是一種“權利”,接收第二次上訴文件的法院并沒有接收上訴的法律義務,因此,第二次上訴又被稱為“選擇性審查”。
就“二許”案而言,在美國“對抗制”的審理模式中,控辯雙方都有權調查事實、提供證人當庭作證、請教有關專家,并決定在審判中出示哪些證據、傳訊哪些證人,以及如何解釋有關法律使之對自己的案子更加有利,而法官和陪審員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在查看了雙方出示的所有證據、聽取了雙方所有證人的證詞之后才對案件作出判決。經過了3個月的法庭審理,大陪審團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決,之后,法庭對他們作出了量刑判決。因此,有理由認為,在這種程序之下作出的初審判決在上訴程序中是經得起考驗的。
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措施
“二許”案是中國外逃貪官首次在國外受審重判,開創了外逃貪官在國外當地被審理、宣判的先例,也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所取得的歷史性突破。但是,為了有效懲治外逃貪官,有關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措施還需要進一步予以加強和完善。
1、進一步加強與外國簽訂刑事司法合作條約的工作
“二許”案中,《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惟一法律基礎,而該協定是兩國政府之間的文件,在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政府文件對于法院是沒有約束力的。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在美國的權力下締結的一切條約,與美國憲法和根據該憲法制定的法律一樣,都是美國最高的法律。”根據這一規定,美國締結的條約是與議會制定的法律處于同等的地位,可以在美國國內直接適用,而不需要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予以執行。此外,法國、俄羅斯、日本、墨西哥、巴拉圭、荷蘭、奧地利、比利時、菲律賓等國也都采取“條約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立場。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加強與外國簽訂有關刑事司法合作條約的工作,與更多的國家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為我國追逃追贓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使腐敗分子難逃法律的制裁。
2、不斷提高國際司法合作的能力
“二許”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表明,日益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是一種必然趨勢。這就需要我們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對外司法協助的能力和開展國際執法合作的水平,認真研究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不斷開拓創新,掌握最新的取證技術,制訂《刑事司法協助法》,建立健全統一的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機構等。
另外,外逃贓款贓物的追回,是我國對外司法協助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任重而道遠。這需要我國司法機關積極開展多方合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尋找外逃贓款贓物的去向,并將這些贓款贓物予以及時追回,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黃芳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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