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騙取巨額資金,幾個農民多次向一信用社主任行賄,總金額達700多萬元。該信用社主任收錢后,先后向幾人違法放貸一千多筆,共3400多萬元,導致2400多萬元貸款無法收回。一審法院宣判后,幾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昨日,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二審維持原判,幾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8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韓振平、郭海順、常小慶、陳忠海、常正年均為農民。2002年至2007年3月,被告人韓振平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向時任安陽縣韓陵信用社主任李慶豐行賄等手段,通過冒用他人名義,編造虛假資金用途,以新貸款歸還舊貸款本息、以攬大額儲蓄后再貸款等方式,騙取韓陵信用社巨額資金后拒不歸還。被告人李慶豐和時任韓陵信用社副主任的鄭某,違反國家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明知貸款戶逾期無力還貸、冒用他人名義貸款和編造虛假資金用途的情況下,違法向貸款戶發放貸款3400多萬元,案發后,尚有2400多萬元貸款無法收回。
去年12月26日,一審法院經審理做出宣判:被告人韓振平等人犯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分別判處韓振平有期徒刑18年,處罰金40萬元;郭海順有期徒刑16年,處罰金33萬元;常小慶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25萬元;陳忠海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23萬元;常正年有期徒刑12年,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李慶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20萬元;鄭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處罰金5萬元。判決對被告人韓振平等人的貸款詐騙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李慶豐受賄所得及贓物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韓振平等人不服,并提出上訴。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法院認為:5上訴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均應依法懲處。5上訴人為騙取貸款,向李慶豐行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5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大河報)(記者韓景瑋實習生郭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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