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用再復述了,一起又一起酒后駕車釀成的慘禍;不用再強調了,酒后駕車的危害;不必再高呼了,對酒后駕車零容忍之類的口號。整治酒駕,靠的是有力措施。
這幾天,有不少關于整治酒駕的措施出臺,通過媒體,呈現給公眾:
浙江省公安廳近日決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江蘇省公安廳則規定:公務員酒后駕車,在依法處理的同時,一律抄告所在單位和當地紀檢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酒后駕車,一律納入企事業單位誠信不良記錄。
上海有關人士11日表示:有一次醉酒駕車被刑拘的記錄,就會失去持上海市居住證轉上海戶籍的機會。
最權威的,要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透露的信息,這位負責人說了針對酒駕治理的下一步舉措。除了嚴格查處、加強教育之外,比較有新意的是:與單位內部管理考核掛鉤,評先進,酒駕“一票否決”;與個人誠信體系掛鉤,凡酒駕,提高車輛保費,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
真可謂群策群力。上述措施應該會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卻有“零敲碎打”之嫌。要么是沒多大威懾力,要么是只覆蓋了一小部分人群。其中,“一律拘留15天”最有威懾力,可惜只管了浙江;上海的措施,其實是“居轉戶”的一條老規定,又被好心的記者拿來做標題,這一條,可管不了幾個人;至于不能評先進、車輛保費多幾個錢之類,對許多人是毫無警示作用的。
可以說,類似的措施出臺了這么多,從另一個角度證明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足以起到震懾酒后駕車的作用,才有各地各部門打補丁之舉。有人會問,前不久,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醉酒駕駛致4人死亡的孫某死刑。都判死刑了,威懾力還不夠嗎?請注意,孫某是醉酒駕車撞死了人。酒后駕車危害雖大,但出事的,畢竟還是少數。那么,如果僅僅是酒駕,還沒出啥事就被查到,又如何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酒駕最嚴厲的處罰,是拘留15天、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2000元。浙江的新規定,實質就是“凡酒駕均按上限處罰”。我國對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設計過分偏重對行為后果的懲罰,阻礙了其預防作用的發揮。違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駕車屢禁不絕的最根本原因。
整治酒駕不能靠零敲碎打,一定要從根本上解決。辦法有兩條:一、用重典。成都李剛、羅毅兩位律師提出,刑法應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值得高度重視。二、嚴執法。要改變出了重大事故方才集中整治的做法,加強日常查處力度。不如此,整治酒駕恐難收到實效。
本報特約評論員李天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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