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地方GDP之和高出全國核算數據約1.4萬億元。各地數據顯示,只有5個省份低于7.1%的全國速度。各地數據加總后,高出全國數據達9.9%。
毋庸諱言,“統計”最大的價值,就是要讓數據反映現實,從而發現問題并指導決策。“打架”的統計數據不僅將嚴重損害統計的公信力,更會對宏觀決策造成干擾和危害。然而,地方GDP之和高出國家GDP,基本上已經是一種“慣例”,區別只在于高出差率的大小。2004年高出差率達到19.3%,在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獲得較全面的數據后,2006年差率縮小到4.8%,隨后差率又逐步攀升,2008年達8.8%,今年上半年則接近10%。
按照我國的GDP核算制度,國家GDP和地區GDP分別獨立核算,地區之間的重復統計、使用基礎資料的不完全一致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國家GDP與地方GDP之和出現差異。但是,長期單方向較多的地方數據偏高,顯然不只是單純的技術問題,連國家統計局亦不諱言“為了考核過關或政績的需要,不排除少數地區高估GDP數據的可能”。對此現象,幾任統計局長都曾“痛斥”過;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甚至建議“取消地方GDP的統計”。
平心而論,對地方GDP數字注水,國家統計局也做了努力。從2005年起,各省份核算出的GDP數據須上報國家統計局,通過聯審后才作為法定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發布;2007年,國家統計局又決定逐步對各省份GDP進行統一核算。只不過,全國范圍的GDP統一核算制度未能真正執行,地方GDP注水則更是少有改觀,甚至變本加厲。
這一次,統計局將地方GDP之和與國家GDP之間的巨大差異,作為統計公開信息直接發布給公眾,在我們的記憶中是第一次,這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也可看作是改變統計注水的勇氣表達。遺憾的是,信息的公開程度仍然有限,所謂“少數地區”究竟所指那些地方,語焉不詳,是一種理論上的推測,還是在進行數據質量評估之后做出的結論?倘若是前者,既然同類現象早已存在多年,對地方GDP統計卻仍然沒有嚴格的數據質量評估,何以能夠震懾地方GDP統計造假?倘若是后者,為何又沒能按照《統計法》的規定“予以通報批評”?
無論是96版的舊《統計法》,還是一個多月前剛剛通過、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統計法》,都對“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或者“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罰則。但是《統計法》實施26年來,這一條款幾乎處于“虛置狀態”,對地方GDP注水行為并未有過真正的追責。
一邊是政績考核的嚴重“GDP崇拜”,一邊是有名無實的紙上法律責任,考核機制的不健全和問責法律的虛置,應該是地方GDP數據長期單向畸形偏高的關鍵原因所在。那么,寫在紙上的統計造假法律責任,又要何時才能得到嚴格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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