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又有了新發展,河南省衛生廳最近對最終成功診斷張海超“塵肺合并感染”的鄭大一附院給予通報批評并立案調查,理由是該院“在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情況下,進行職業病診斷,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確實需要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可以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但是,鄭大一附院并未違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因為它所出具的診斷報告,只是稱張海超患有“塵肺合并感染”,只是對“病”的診斷,并沒有對是否“職業病”作出診斷或出具證明。
實際上,《職業病防治法》所指的“職業病診斷”,是指行政法意義上的、具有當然賠償效力基礎的鑒定結論,它的實質是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病人的病情結合其職業經歷所作的、能夠認定其病情與職業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書面證詞。法律之所以規定職業病診斷需由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主要是因為這種診斷書具有當然的賠償效力基礎。換言之,沒有“職業病診斷資質”,其他正常醫療機構照樣可以對患有職業病的病人進行醫學上的診斷和治療。
鄭大一附院對張海超的“開胸驗肺”及隨后的診斷行為,是張海超作為一個病人在走投無路之下強烈自愿要求所為,從客觀上來說成功地幫助了張海超確診了病情。在鄭州市職業病防治部門已對張海超作出最后“裁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鄭大一附院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也許張海超至今只能在死亡線上絕望地徘徊。
就醫療機構的職業性來說,救死扶傷是它的最高準則和宗旨。正因如此,在戰爭年代,醫生可以救治敵人的傷員而不受法律責難和輿論譴責,在和平時期,醫生對遭受傷病的普通人亦可不問原委地進行救治,不管他是正常生病還是因犯罪致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鄭大一附院對張海超的確診和救治,就是一種體現了醫療職業道德的純粹醫療行為,不僅不該受到批評和處罰,反而應當受到表彰。
設想一下,如果所有的醫療機構都像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一些人那樣違背職業道德,睜眼說瞎話,把塵肺說成是“肺結核”,如果只要職業病防治機構不給職業病患者以正確的診斷,難道無數個張海超、李海超們就不能去其他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就只能乖乖等死嗎?總不能連“開胸驗肺”的機會也給剝奪了吧。鄭大一附院既然為病人看病,總得拿出個診斷意見,難道明知張海超患塵肺病,卻要偏偏回避事實,給患者一個錯誤診斷嗎?
河南省衛生廳對鄭大一附院的處理,如果以善意來揣摩,可以說是它機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條文而不去認真把握法律精神的官僚主義作風所致,但如果結合“開胸驗肺”事件的前后過程來看,則有挾法打擊報復的嫌疑,其原因,不能不讓人懷疑是因為“開胸驗肺”事件傷了某些官員的臉面。
醫學常識告訴我們,塵肺主要表現出咳嗽、胸悶、胸痛、咯血等癥狀,對于河南省衛生廳而言,“開胸驗肺事件”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松弛、對職業病防治的失職和對民情的失察。正是鄭大一附院醫生對醫療職業道德的堅守,才讓真相大白于天下,這種醫學上的確診,既捍衛了張海超的生命健康和人權尊嚴,也對諸如河南省衛生系統某些人的官僚主義作風進行了無聲的揭露。
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曝光后,河南有關部門明快的處理方式,曾贏得了公眾的諒解與支持。然而誰也沒想到,此事件的后續處理竟然留下了一大敗筆。河南有關部門能否尊重法律,正視民意,改變處罰決定,公眾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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