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河南省衛生廳因"開胸驗肺"對鄭大一附院的通報批評來看,該廳所要保護的不是民眾的健康權,而是部門的利益、權威,也許還有面子。
8月13日《京華時報》報道,日前,河南省衛生廳給予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通報批評并立案調查。這家醫院于6月22日對農民工張海超進行了開胸手術,診斷為:塵肺合并感染。通報稱,鄭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情況下,進行職業病診斷,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
不具備資質的醫院,檢查出了正確的結果,而具備資質的醫院,卻檢查不出正確的結果,甚至干脆就不愿檢查,那么這個資質是誰定的?目的又是為了什么呢?鄭大一附院是河南省規模最大的醫院,為何不具備這個資質?
無論如何,河南省衛生廳對鄭大一附院進行如此迅速、果決的批評后(這和他們在查處鄭州職業病防治所時的拖拉形成了鮮明對比),恐怕再也沒有哪家醫院敢為張海超們“開胸驗肺”,他們在法規框架下為自己討說法的可能性徹底沒有了。
河南省衛生廳拿出《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作為通報批評的依據。不錯,這一條確實是規定“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但這一立法的本意,是為了防止不具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為了牟利而胡亂診斷,耽誤了工人的職業病防治。張海超面臨的情況卻恰恰相反:具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不愿為他提供診斷,而鄭大一附院甘冒風險為他做了“開胸驗肺”并作出了正確的診斷。試問:誰的行為更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初衷呢?
平心而論,行政管理部門對一些具體的法律條文的理解產生歧義,是經常遇到的事。在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很簡單,就是要回到衛生部門的工作宗旨上去尋找答案。對河南省衛生廳來說,保障全省人民的健康,是其唯一的宗旨,就通報批評鄭大一附院來看,他們所要保護的不是民眾的健康權,而是部門的利益、權威,也許還有面子。
筆者認為,在通報批評鄭大一附院之后,河南省衛生廳應回答這樣幾個問題:在多家醫院認定張海超塵肺的情況下,鄭州職業病防治所仍作出“肺結核”的診斷時,衛生廳在干什么?批評了鄭大一附院,張海超們應通過什么途徑,實現對自身職業病的知情權?也許,這是一個需要對河南省衛生廳“開胸驗肺”才能搞明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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