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八月十四日電 (甘娜 趙書勇)八月十四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對倍受關注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被告人當庭沒有提出上訴。
“躲貓貓”案件是指今年二月十二日發生在云南省晉寧縣的一起惡性案件,二十四歲的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刑拘,在一月三十日被晉寧縣看守所拘留,二月八日下午受傷住院,四天后在醫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顱腦損傷”。晉寧縣警方曾解釋稱,當天李蕎明受傷,是由于其與同監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貓貓”游戲時,遭到獄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墻壁而導致,這一解釋曾引發輿論強烈質疑,“躲貓貓”一詞亦迅速成為網絡熱詞。后來,李蕎明案被移交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主辦,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督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指導,經檢查機關偵查,于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公布了“躲貓貓”事件調查結果:李蕎明是因“牢頭獄霸”毆打時,頭部撞墻致受傷、死亡。并對涉及該事件相關負責人作出免職、撤職等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并主管九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九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八日,犯罪嫌疑人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關押于該監室,張厚華、張濤(巳另案起訴)等人對其多次實施體罰、虐待和毆打,導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經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時間段、多次鈍性暴力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告人蘇紹錄在二00八年至二00九年二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二十余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嵩明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員在監管場所被傷害致死,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蘇紹錄虐待被監管多人,情節嚴重,但鑒于其案發后,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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