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張厚華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濤被判有期徒刑17年,罰金1000元
●普華永被判有期徒刑16年
●獄警李東明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獄警蘇紹錄被判有期徒刑1年
半年前曾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獄警瀆職、虐待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余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蕎明被打死,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網友:判決過輕
李蕎明是在監獄里被人活活打死的,當值獄警難逃其咎。但從判決結果看,李東明和蘇紹錄的量刑明顯偏輕,其中被判緩刑的李東明根本不用坐牢。判決結果剛被媒體公布,就引來了社會上的一片質疑。在宣判時法院也表示,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虐待被監管多人,情節嚴重,但鑒于其案發后,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于輕判的理由,一些網友表示質疑。有網友認為蘇紹錄熟悉監獄管理,所謂的“阻止他人自殺”可能只是其串通別人編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網友調侃說,“這么稀有的立功機會,怎么偏偏讓這個獄警碰到了呢?”
律師:二審很可能改判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躲貓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風警紀不嚴造成的,既然已經觸犯了法律,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張起淮認為,“躲貓貓”案件性質比較惡劣,后果比較嚴重,應按照情節特別嚴重來量刑,因此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的判決量刑太低,不夠公道,達不到震懾效果,他認為二審時上級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記者任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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