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頻頻發(fā)生惡性交通事故,重重地敲擊著社會各界的公共安全意識,人們已是忍無可忍。于是,在紛紛譴責酒駕行為和肇事者的同時,努力從法律上尋找遏制之道,公眾和媒體一致疾呼“重典整治”,并有一些大眾媒體和部分法律工作者建議,盡快在刑法修訂案中增加“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罪”,以防止血案再現(xiàn)(據(jù)8月12日《人民日報》)。
相比增加“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倒是比較贊同關于增設“危險駕駛罪”的立法建議。增設“危險駕駛罪”,既是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有著充分的現(xiàn)實依據(jù);也符合法學理論的邏輯要求,有著充分的法理支撐;同時也有可資借鑒的國外立法實踐經驗,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危險駕駛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據(jù)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統(tǒng)計,今年上半年全國共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4.1億元,其中,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
其實,交通執(zhí)法部門早已行動起來了。針對有禁無止的酒后駕車甚至是醉酒駕駛,許多地方都拿出了最嚴厲的處罰措施———頂格處罰。公安部也承諾對酒后駕駛“零容忍”,進行專項整治,修訂酒后駕駛認定標準,并擬與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但社會各界仍然感到威懾力不足,認為如上舉措并不能有效遏制危險駕駛行為。因為即使是醉酒駕駛,只要未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按照相關法律也只能對司機施以行政拘留15天、2000元罰款及暫扣6個月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哪怕是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罰也不過如此,而這與醉酒駕駛特別是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實際存在的巨大危險性相比,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目前我國刑法上與機動車駕駛有關的罪名主要有兩個,一是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且是結果犯;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結果犯。眾所周知,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擔無過錯責任,這意味著機動車輛駕駛人應盡履行注意義務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對于駕駛機動車的危險犯、行為犯在刑法上也應有所體現(xiàn),僅靠民事、行政處罰不僅無法遏制危險駕駛行為,而且也不符合“責罰相當”法治原則。這說明在這個問題上,行政執(zhí)法與司法存在明顯的銜接漏洞,刑法已暴露規(guī)范上的空白。
從法理上講,將對公共安全危害極大的行為犯和危險犯入罪,是正常的和有先例的。我國刑法也有好幾個條款是關于危險犯和行為犯的規(guī)定。我們看到,一些行為人往往以“過于自信”心態(tài)來否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理由在我看來是缺乏事實和法理根據(jù)的。我們必須追問:駕駛者憑什么“自信”?誰都知道,“自信”是要有資本和依據(jù)的,一個人飲酒后特別是醉酒后,連話都說不清,站都站不住,走路都艱難,嚴重者甚至昏昏欲睡,憑什么自信能夠正確操控和駕駛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呢?又憑什么自信在出現(xiàn)緊急情況時自己能夠避免事故而化險為夷呢?明知酒后和醉酒駕駛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這還不構成刑法上的“間接故意”嗎?!從這個意義上講,酒后和醉酒駕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一種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而且對公共安全的危險性極大,將其入罪,給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礙。
從國際上看,不少國家都規(guī)定酒后駕車構成犯罪,其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比如,在美國,醉酒駕駛者會被當場吊銷執(zhí)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后駕駛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這些既充分說明了酒后和醉酒駕駛的巨大社會危害性,又反襯出我國處罰的過于“溫柔”。
應當指出,危險駕駛罪,包括但決不限于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還應當包括無證駕駛、道路飆車、吸毒后駕駛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性駕駛行為。若定名“酒后駕駛罪”,調整范圍偏窄,缺乏涵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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